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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雇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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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条例》),若雇员因工作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导致受伤,或患上《条例》所涵盖的职业病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雇主就有责任支付补偿,但《条例》的保障范围没有包括由工作直接引致的精神疾病,或工作意外直接导致的雇员精神受损,令受影响的雇员难以获得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3年,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新增的精神科个案中,有多少个案的精神疾病是因病者在工作期间受创而造成的;医管局、劳工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有否为该些受精神创伤的雇员提供支援(例如提供持续护理和康复服务,以及协助他们重新就业等);如有,详情为何,以及过去3年,当局共处理多少宗这类个案;

(二)过去3年,劳工处职业医学组为工伤雇员进行判伤的个案中,有多少个案是没有身体损伤而只有精神受创;该等个案的判伤评估如何;当局会否就何谓精神创伤作清晰的界定及指引,以列明雇员因工作而患上某类或某程度的精神创伤时,雇主必须以工伤作出呈报,并同时向有关的雇员给予补偿;如否,原因何在;及

(三)国际劳工组织在二○一○年更新的职业病种类表内,已将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列为职业病,当局会否跟随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标准,尽快修订《条例》的有关条文,将有关由工作意外直接导致的精神受损及由工作直接引致的精神创伤病症列为职业病,令患病雇员得到补偿;如会,有关修订的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条例》),雇员若在受雇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如能证明雇员受到的损伤,包括精神创伤在内,是与其工伤有关,并引致该雇员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条例》已有规定雇主须作出补偿。雇员若因长期接触危害而日积月累引致健康受损,患上《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导致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亦可得到补偿。此外,无论雇员是因工受伤而引致精神创伤或因工作引致精神疾病,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社会福利署(社署)和劳工处都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在医疗、福利及康复和就业辅导各方面,全方位协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投入工作。就潘佩妤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医管局为市民提供适切的医疗服务,当中包括对因工受伤的人士提供治疗。对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包括因工作引致的精神疾病,医管局为有关病人提供的服务,包括进行评估(如精神状况、生活及工作能力等)及因应病人情况提供合适的治疗和支援(如药物治疗、认知行为治疗、压力管理技巧及职业复康等),以协助病患者尽快康复。医管局并无就其精神科所处理的精神病个案,对患病成因作出统计。

  在福利及康复方面,社署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支援及协助包括因工作受创而致病的精神病康复者融入社会。

  社署及非政府机构现时在全港各区营办的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会为有需要的个人及家庭,包括因工作引致精神创伤及情绪困扰的人士,提供预防、支援和补救性服务。

  社署亦统筹一系列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予十五岁或以上的残疾人士,协助他们改善其社会适应能力,以及提升他们的社交技巧和职业技能。

  在社区支援方面,社署设有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为居住在当区的居民、精神病康复者、怀疑有精神问题的人士及他们的家人/照顾者,提供一站式的社区支援及康复服务,当中包括外展探访、治疗小组、训练及活动中心服务、外展职业治疗服务及教育性活动,以提升服务使用者适应社区生活的能力,帮助他们建立社交及职业技能。由於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士中有不少同时患有其他类型的残疾,社署未能提供因工作受创而致病的精神病康复者接受服务的分项数目。

  此外,劳工处展能就业科会为适合公开就业的残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复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协助他们在就业市场寻找工作。

  就医管局所处理的因工作受创所造成的精神科个案,劳工处并没有特别备存其后由展能就业科协助重新就业的统计数字。

(二)根据《条例》的规定,雇员若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以致受伤,在一般情况下,雇主要负起《条例》下的补偿责任。视乎意外事故的个别情况,雇员受到的损伤,可包括肢体损伤、器官功能损伤和精神创伤等。在过去3年,在劳工处曾安排涉及精神创伤而需要进行雇员补偿评估(俗称「判伤」)的雇员补偿申索个案中,绝大部分都同时涉及不同程度的肢体损伤和/或器官功能损伤;单涉及精神创伤的个案只占极少数,包括在二○○八和二○○九年各5宗,以及二○一○年首三季的4宗。在这些个案中,可以列举的例子包括雇员在工作期间遇到有人从高处堕下和严重交通意外事故等,因而受到精神创伤。视乎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获评定的的所需缺勤病假介乎零天至702天,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由百分之零至百分之四十不等。这些个案清楚说明,如雇员能证明受到的精神创伤与其於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有关,并引致其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现行的《条例》已规定雇主须作出补偿。

  至於呈报工伤个案方面,雇主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意外的相关资料,包括意外发生的经过、雇员在意外发生时正在进行的工作、损伤的性质和身体部位,和意外类别等。有关损伤的性质这一项,雇主可按相关资料,例如病假纸或医疗报告中列明的损伤,包括精神创伤,而作出呈报。然而,就涉及精神创伤的个案,特别是那些在工伤意外发生后一段时间才出现相关病征的情况,雇主在呈报工伤个案时,一般并未知悉受伤雇员可能因遇到意外而遭受精神创伤。劳工处在替工伤雇员办理销假及安排判伤手续时,会了解该雇员有否因工作意外引致精神创伤而需接受相关的诊治,和在有需要时会索取有关的医疗报告。

(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是工作事故可导致的各种精神创伤之一,一般是雇员曾因工遭遇严重的意外事故,除引致肢体损伤及/或器官功能损伤以外,可能同时受到的精神创伤。正如前面所述,现行《条例》已有机制处理因工遭遇意外导致雇员受伤(包括精神创伤在内)的个案。虽然条例未有列明「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为职业病,但若能证明有关个案是与其在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有关,并因此而引致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在一般情况下,雇员仍可按《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补偿。

  国际劳工组织於本年初的确将「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列为职业病。然而,现时一些有订定某些疾病为职业病的国家,如中国内地、英国和新加坡等,并没有把这疾病列入职业病名单内。劳工处会继续注视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发展,并按本港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修订条例将「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列为职业病。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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