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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机动三轮车/电单车泊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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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较早前有报道指出,有司机将机动三轮车(「三轮车」)停泊在露天私家车泊车位,并以八达通缴付泊车费后,警方仍以「三轮车不能停泊私家车泊车位」为由,要求司机将三轮车驶离,否则车辆会被拖走。报道又指虽然警方坚持司机违法,但运输署证实,三轮车可使用私家车泊车位,事件反映出政府部门之间并未就统一三轮车使用私家车泊车位一事进行沟通,出现「乌龙」执法的情况。此外,亦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现时的电单车泊车位不足。关于三轮车/电单车泊车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三轮车/电单车可合法停泊在哪种露天泊车位;若当中包括私家车泊车位,为何警方执法人员不准上述三轮车停泊露天私家车泊车位;

(二)是否知悉,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现时全港有多少个三轮车/电单车泊车位、当中公营及私营的泊车位各有多少,以及缺乏多少个该等泊车位(以表列出);

(三)过去五年,政府有否就三轮车/电单车泊车位不足进行检讨;最近一次检讨的结果的详情为何,以及有什么改善措施;及

(四)政府会否在短期内就三轮车/电单车泊车位不足的问题进行全面检讨?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机动三轮车是指具有三个车轮的汽车,但不包括附有侧车的电单车或乡村车辆。根据《道路交通(泊车)规例》(第374C章)第5条,机动三轮车一般可使用供中型及重型货车、巴士、电单车及单车以外车辆停泊的泊车位(即一般所指的「私家车泊车位」(注));电单车则应在电单车泊位停泊。警方一向遵照法例进行执法,亦不时向前线警务人员发出执法指引和提示,确保他们完全理解和准确执行相关法例。警方在今年就机动三轮车和电单车的泊车执法向前线警务人员发出的执法提示当中,特别强调机动三轮车与电单车在结构上之区别,以协助警务人员准确执行法例。

(二)、(三)及(四)截至本年九月底,已领牌的机动三轮车有三十九辆,它们可使用的公共及私营的一般私家车泊位,总数为六十三万三千六百,分区数字载于附表。由于机动三轮车数目较私家车泊车位少及可泊于一般私家车位内,泊车位并没有短缺的情况。

  另外,已领牌的电单车总数为三万七千七百八十四辆,它们可使用的公共及私营的指定泊位,总数为二万七千零四十个,分区数字载于附表。上述泊位数字并未包括其他不会构成阻碍的非指定泊车地点,例如私人车房或住宅地方,因此泊车位没有严重的短缺的情况,然而,运输署一直密切监察及检讨电单车泊车位的供求情况,并在有需要时推行适当的改善措施。署方已实施的多项措施,包括增加各区路旁电单车位的供应;容许电单车停泊在短期租约的临时停车场内,并在入口处清晰显示可停泊的车种及其收费;以及规定私人楼宇内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电单车泊位以尽力满足泊车需求等。

  二○○八年至今,全港电单车泊位总数共增加了二千五百多个。我们会继续推行各种改善措施,包括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大前题下,尽量加设电单车泊位,改善电单车位的供求情况。

注∶少数私家车泊车位基于特殊情况仅供私家车停泊,即机动三轮车不能停泊;该些私家车泊车位安装了「只准私家车」的指示牌,以便使用者辨识。没有指明仅供私家车停泊的泊车位,可供机动三轮车使用。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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