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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佣雇主违反支付工资法例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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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短付工资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社会服务令一百小时。

  根据二○○九年雇佣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规定最低工资」为每月三千五百八十元。涉案的雇主在其外籍家庭佣工受雇期间,未有按照规定支付有关工资,涉及款额共约一万五千元。雇主并须经法庭支付有关欠薪予该名佣工。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说:「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此外,雇员包括外雇,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协助调查和举证,以保障其法定权益。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於法。」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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