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香港与新西兰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香港今日(十二月一日)与新西兰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奥克兰签署协定。新西兰副总理兼财长英格利希则代表该国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十七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和日本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曾俊华赞扬该协定会鼓励香港和新西兰之间的投资及人才交流,从而加强两地的双边关系。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的公司从新西兰设立的常设机构(例如销售点)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这些公司在新西兰所缴纳的税款,将可以根据香港的税务法例从香港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在新西兰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於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现时须向新西兰缴交的预扣税可以达30%。在该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率会降至15%,而符合特定资格的受益人的预扣税率更会降至5%甚或0%。香港居民现时於新西兰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须在新西兰缴交15%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会以5%为上限。新西兰向香港居民征收的利息预扣税率将由现时的15%降至10%。

  该协定生效之后,将取代现时提供同样优惠但仅限於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亦不影响现时有关航运业务收入的互惠课税宽免所提供的优惠。

  香港与新西兰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及新西兰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与主要的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与其他地区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於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於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於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新西兰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将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New_Zealand_HongKong.pdf)。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