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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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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短付工资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八十小时。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涉案的雇主在其外籍家庭佣工受雇期间,未有按照二○○八年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内之规定,支付当时的每月最低工资三千五百八十元予该佣工,涉及款额共约二万三千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完结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于法。」

  劳工处呼吁雇员,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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