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恢复二读《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为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订明香港建筑物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奠定法律基础。

  在我未进入详细条文的时候,我想回应一下刚才有几位议员提的问题。我相信大家无论发言的重点在那里也好,我相信刚才大家都有一个很大的共识,就是这个法例本身在促进能源效益、建立一个低碳社会里面,大家都同意是重要的一步,亦见证了过往十多年来单是政府以身作则,自身的楼宇去履行这个守则,而未能够令到全港楼宇普及去做,始终我们都要行立法这一步。透过很广泛的谘询,透过和相关的业界和持分者讨论之后,我们能够达成共识,所以在去年十二月提出这个法案,到今年一年之间,可以能够将这个议案恢复二读,我在这里要多谢参与审议这个草案的同事。

  刚才亦有议员就这个议案发言的时候,提出一些相关的情况,譬如有一点我必须要特别澄清的就是,这条例不是单单针对新建的楼宇,这由我们提交法案到审议到今日在大家面前都是,这个法案包括了新建的楼宇,必须要符合这个标准,亦同时对现有的楼宇受规管。其实受规管亦都有多种的做法,当然,规管现有楼宇我们不可能用一个方式,划定某一日,在法例生效的时候,所有的楼宇立即在那日同步生效,这亦不符合环保的要求,因为现有的一些装置,譬如一些电力装置、一些照明装置、一些升降机装置,应该使用到下一次更新的时候,或者更换的时候,是一个最好的安排。因此,对於现有楼宇,其实我们在法案中的附表三第一、第二项里面,分别有两个方向和四个环节就现有楼宇如何去做规管,所以我在这里不再重复。

  第二点来说,就是这个法案其实是朝整体去为我们社会建立一个更加高的能源效益的其中一步。大家在评论的时候提及我们在气候变化的讨论里面,在过往一两个月当我们提及这一份气候变化的谘询文件的时候,很多人集中在能源组合那里,但我不厌其烦,每一次我都吁请各位议员去看一看第五章,那里有五个大的方面,其中包括我们现在订立的这一条条例,作为一个开始。在5.8(a)那一段亦讲明会我们会继续扩大这条守则的适用范围和收紧规定,希望去到十年左右的时间,将来的建筑物可不可以比现在节能百分之五十。这是一个相当高远的目标,亦都符合很多刚才发言的议员的看法。

  另外的其他四点亦回应了议员刚才所讲,譬如有议员提到区域供冷系统的提供和设立有助於个别建筑物的节能,有一些亦透过譬如我们收紧一些建筑物的准则,例如说总热传送值,这会直接影响到将来楼宇的设计、用料等等,我们亦订明一个标准,就是希望到时的节能比现在高百分之五十,以致到建筑物能源管理等等。

  所以这是一个起点,而且这些工作亦不单透过修订一些条例,或者一些规则去做。刚才亦有议员提到,过去两年,我们的四亿五千万能源效益基金,到今日为止,亦有议员引述,有超过四千栋楼宇已经开展工作。这实际上在我们订立法例的同时,已经有一个实质的改善。期望在未来很短的时间里面,有四千栋楼宇已经做出申请的时候,我们会尽早去批核,因为那四亿五千万元仍然有空间去做这个工作。

  除了在社会上透过立法去订立能源的最起码标准,亦有议员引述,我亦同意,必须在专业界别里面,例如绿色建筑议会,去为绿色建筑订立一个更为高的标准,使到他们能够用一些认可的方式,或者奖励的方式继续进行。

  基於上述大家所提的,除了法例的订立之外,其他工作政府不单带头,亦会与业界一起讨论和继续进行。

  政府在这个法案里面亦建议要求十三类公私营界别的建筑物要遵行这个守则。就新法例生效后的建筑物,由於其发展者可以将法例的能源效益要求包括在设计之中,我们建议主要屋宇装备装置必须遵守指明的能源效益标准及规定。

  但正如我刚才所说,这亦包括一些现有的楼宇。现有楼宇,我们建议它们须在进行主要装修工程时,遵守能源效益规定和标准。当局亦建议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的业主,需每十年为建筑物的公用地方进行能源审核,并在建筑物主要入口的显眼位置将审核结果公布,这亦回应了刚才大家提到加强审核的工作。

  今天恢复二读的《条例草案》,是建基於我们自九八年开始实行的自愿的《守则》计划。这套守则在过往十多年来行之有效,亦能在业界取得很大的理解、共识和逐渐广泛推行。有关的经验,再加上我们在制订《草案》的过程中有充分地和业界沟通,聆听他们的意见,因此这《草案》能广泛受业界和社会整体的支持。

  在去年十二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后,我要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及各位委员一年辛劳的工作,对草案作出十分详细的审议,亦提出了很多意见。
 
  此外,政府在修正案内就一些条文的草拟形式,或在字眼上作出一些适当的修饰,目的是令条文更清晰易明。这方面不会影响草案有关的政策原意。一会后我在进行审议阶段时会作较详细介绍。

  无论是在制订《守则》的内容,或是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一直与业界和持分者商讨,亦得到他们很大的支持和很多意见。

  我知道今天有三位议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何秀兰议员、甘乃威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虽然表面上在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但重点均是希望将装饰照明纳入规管范围。另外,余若薇议员建议将条文中「照明装置」的定义包括户外灯光装置。但经过我们再三审慎考虑,及在短时间内尽量与业界取得初步反应,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进行这些修订,无论在技术上或执行上均存在一些困难。纵使议员提出这些修正案时可能有一个良好意愿,但在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落实和执行方案时,兼且亦未能与持分者作充分的讨论和谘询,而修正案亦未能得到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全体议员的支持,因此政府对於这些修订有很大的保留,亦未能吸纳或作出支持。

  主席,我知道法案委员会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对一些事件表示关注,我亦希望在回应作阐释。首先是有关《条例草案》的上诉委员团成员的委任安排。《条例草案》的第32条订明,任何人如因机电工程署署长的某些决定或指示感到受屈,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条例草案》的第34条订明,环境局局长须委任若干工程界人士,组成建筑物能源效益上诉委员团,以从中委出个别的上诉委员会。而法案委员会要求当局重申,在委任任何人士时,必须遵守「六个委员会」及「六年任期」原则,亦考虑性别观点主流化,使两性有同样获委任的机会,简单来说我相信是担心工程界男多女少,希望在比例上作出合理安排。这点其实和政府在委任谘询及法定组织成员时均是我们考虑的原则。因此在这一点上,环境局的立场和大家是一致的,我们并无异议。

  《条例》通过后,当局会透过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增加公众对《条例》的认识。当局亦会制订宣传计划,使用一系列不同的宣传,会向主要持分者,包括工程业界、机电工程承办商、物业管理业界、业主及协助进行物业买卖的律师等,进行宣传。而(有关)宣传《条例》内容的渠道,我们除了在互联网上让市民取得资料外,亦会考虑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与地产代理监管局合作,为地产代理设计特定讲座及指引,加深他们对《条例》的掌握,并提醒他们有些资料可在互联网上取得,亦可透过他们提醒客户可自行上网查看这些资料,以便他们将来协助物业买卖双方更容易遵从这方面的指引。

  主席,最后我希望提一提实施时间方面。这条条例获制订后,当局会向立法会提交附属法例,以订明根据《条例》所须缴付的费用及规定有关能源效益评核人的注册事宜。在制订附属法例后,当局会容许能源效益评核人在18个月内进行注册,以便符合《条例》的要求,例如要核证发展者就新建建筑物的屋宇装备装置符合能源效益要求所作的声明。及后,《条例》的其他规定才会生效。

  主席,在此我了解法案委员会支持法案恢复二读,我恳请各位议员通过这条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