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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本人了解,现时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於内地及世界各地设有多个办事处,并与部分国家或地区签署协定,或由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布法令,令香港特区驻外办事处可享有某些特权或豁免某些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哪些国家或地区已与香港特区签订协议,或透过颁布法令,令香港特区驻当地的办事处享有某些特权或豁免某些责任;该等协议或法令的内容为何;
(二)过去五年,当局曾否使用上述的特权或豁免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上述的特权或豁免权,对在香港特区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当地居民的权益有否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使用上述特权或豁免权的决策程序为何,以及最后的决定权归於谁?
答覆:
主席∶
现就问题第(一)至(四)部分答覆如下:
香港驻海外的经济贸易办事处(经贸办)获授予的特权及豁免权,是与当地政府磋商后厘定的,而各经贸办获授予的特权及豁免权亦不尽相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英国、澳洲和德国),当地政府会通过特定法例,把特权及豁免权授予经贸办。目前,十一个香港驻海外经贸办(即驻伦敦、布鲁塞尔、日内瓦、华盛顿、纽约、三藩市、东京、多伦多、新加坡、悉尼和柏林等地的经贸办)已获相关当地政府授予若干特权及豁免权,以便利各经贸办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履行职务。概括而言,经贸办可享有的特权及豁免权主要包括处所、来往公文和公务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以及处所和代表人员免税。
过去五年,各驻海外的经贸办并没有提出任何免受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要求。
当地政府授予各驻海外的经贸办特权及豁免权,目的在於便利该等办事处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履行职责。各经贸办在处理涉及聘用当地居民的福利和权益事宜时,会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
香港特区政府在决定行使特权及豁免权前,会就有关国家根据当地法律或行政安排授予的上述特权及豁免权的问题,在当地征询法律意见,以提供有关政策局参考。
除驻海外的经贸办外,香港特区政府在内地也设有四个办事处,包括驻北京办事处,以及三个分别在广东、上海及成都的经贸办。在内地相关部门的同意下,有关办事处享有多项工作便利安排,确保有关办事处的畅顺运作。有关便利安排包括免征办公用品和仪器的关税,以及免征本港派驻到当地的员工的本地薪俸税等。多年来,这些工作便利安排在内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合作下得以顺利执行。
完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