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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用膳时间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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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近日传媒广泛报道,本港一大型连锁快餐店以配合《最低工资条例》中用实际工时计算薪金为理由,扣除员工用膳时的薪金,令员工最终可能要减薪。其后,该事件随资方愿意让步而暂告一段落。然而,据悉政府外判服务的合约承办商与其雇员签订的合约,亦有列明薪金不包括用膳时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评估,容许其外判承办商在雇佣合约中列明薪金不包括用膳时间的做法,会否对香港其他雇主起带头作用;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会否考虑要求外判承办商将雇员用膳时间列作有薪时间,以保障劳工权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有报道指,上述连锁快餐店要扣除员工用膳时间的薪金的事件已引起社会极大回响,政府会否重新考虑在《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中,将雇员用膳时间列作有薪时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其外判服务承办商所雇用的非技术工人的权益,并实施了多项强制性的采购安排及加强对承办商的管理措施,以保障这些非技术工人的工资及福利。

  自二○○四年五月开始,所有政府部门及营运基金在采购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的服务(建筑服务除外)时,须参照政府统计处《工资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确保承办商支付予非技术工人的工资不低於市场同类行业及工种的平均每月薪金水平。

  在二○○五年四月,政府推出标准雇佣合约,强制承办商必须与其雇用的非技术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清楚列明每月工资、工作时数、支付工资的方法等,以进一步保障员工的权益。

  就李华明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总结回应如下:

(一)政府承办商与其雇员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并没有,我强调并没有,列明用膳时间是否有薪。事实上,一如其他私营企业般,承办商和外判工人可根据工作性质、行业特性及业务上的实际需要,在签订雇佣合约时议定雇员的工作时数,包括用膳时间的安排以及用膳时段是否有薪等,作为双方协定的雇佣条款。如承办商与其雇员已按照雇佣合约,将用膳时间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数内,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或取消有关工作时数的合约条款。

(二)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如果雇员在用膳时间,是按照雇佣合约,或在雇主同意或指示下而须留驻雇佣地点当值,不论该雇员当时有否获派工作,该段时间都应包括在计算法定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内。现时标准雇佣合约清楚订明外判工人的每月工资及工作时数等。由於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计算,为确保外判工人的工资合乎《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政府现正检讨标准雇佣合约的条款是否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一向以来,雇主及雇员均可按个别企业情况或个人需要而协定雇佣条件,包括用膳时间是否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数,以及是否有薪。

  《雇佣条例》虽然没有就用膳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但正如第一部分的答案提到,若劳资双方经已按照雇佣合约或协议,将用膳时间计算入雇员的工作时数内,则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或取消有关工作时数的合约条款或协议。

  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在刚过去的立法年度审议《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时,也有详细讨论用膳时间是否计算法定最低工资。经过多番的讨论,正如第二部分答案指出,最终通过的《最低工资条例》已订明在哪种情况下,雇员的用膳时间应包括在计算法定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内。此外,如果按照雇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用膳时间是属於雇员的工作时数,计算法定最低工资亦必定要包括这些用膳时间。

  基於个别行业及企业情况各有不同,雇员各有其个别的需要,加上无须当值的用膳时间应否列作工作时数及是否有薪,属於雇主雇员双方协定的雇佣条件,因此不宜一刀切立法规定。事实上,现时不少推行最低工资的地方,例如美国、英国、澳洲、日本、南韩、内地及台湾,其最低工资法例并没有明文规定雇主须就雇员用膳时间支付法定最低工资,也没有明文规定用膳时间有薪。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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