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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保障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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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据报,近期互联网上流传着一段国家跳水队女运动员遭人用红外线夜视模式摄录机盗摄的影片及相片,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侵犯,引起社会关注使用红外线拍摄功能的摄录机和相机,以及其他高科技产品,侵犯他人私隐的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对贩卖、改装,及使用具「透视」功能的红外线摄录机和相机等高科技产品进行有效规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有否考虑立法打击利用具红外线拍摄功能的摄录机和相机等高科技产品,盗摄他人身体,以及侵犯他人私隐的行为;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于在互联网上已多次发生侵犯他人私隐的重大事件,过去三年,政府有否评估监察互联网上侵犯他人私隐的不法行为的措施是否足够,以阻吓类似的罪行?

答覆:

主席:

(一) 对于红外线摄录器材的贩卖、改装及使用,现时并没有针对性的法例规管及限制。贩卖有关器材一如其他商品一样,受到《商品说明条例》和《消费品安全条例》等法例的规管。这些条例主要从保障消费者(例如禁止营商者就货品作出虚假陈述)及产品安全的角度作出规管。

(二)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1原则订明,在被收集个人资料时,资料当事人须获告知他是否可自愿地选择提供资料,以及被收集的资料会被用于什么目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亦规定,个人资料必须以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如有人使用红外线摄录器材蓄意拍摄他人无意展示的身体部分,有关人士的行为可能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如有违反上述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可向其发出执行通知,指令他纠正违反事项,其中包括指令他销毁以不公平方法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包括影像)。而任何人的个人资料私隐如被侵犯,可向私隐专员提出投诉,亦可根据《私隐条例》第66条向有关资料使用者申索补偿。《私隐条例》对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并没限于是否用某种技术(例如红外线器材)所获取的资料,在不同的情况下,《私隐条例》所赋予的保障是均可依法适用。

  至于身体被红外线摄录器材盗摄的影像,相片会否构成不雅或淫亵而干犯法例,要视乎个案内容而定。发布不雅物品是由现有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管制的。

(三) 香港作为一个资讯自由流通的社会,没有特别针对互联网的法例或管制措施。至于有关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行为,不论该等行为是否在互联网上发生,该等行为均受到《私隐条例》的规管。

  网上发布物品是受到《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规管。此外,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与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合作,在谘询公众及业界后,于一九九七年制订《业务守则》,并鼓励业界遵守该守则。根据《业务守则》,影视处如发现网站载有不雅资讯,会要求网站管理员加上警告字句或移除有关资讯。但如果发现网站载有淫亵资讯,影视处会把个案转交香港警务处跟进,包括提出检控。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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