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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设于商业楼宇内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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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越来越多机构在多层商业大厦开办儿童兴趣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儿童(特别是幼童)在火警发生时需要成人协助或甚至抱着才可以逃离火场,政府会否检讨现时的法例,对于在多层商业大厦开办儿童兴趣班的场所所要求的消防设施和走火通道,作出更严格的规管;及

(二) 政府会否考虑限制该等兴趣班只可在某楼层以下的单位开设,以免发生火警时因大量幼童未及撤离而酿成重大伤亡?

答覆:

主席: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每幢建筑物须设有该建筑物拟作用途所需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装置及设备、紧急情况用的逃生途径、救援进出途径及耐火结构。此外,消防处亦会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巡查指明商业建筑物并发出相应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由于商业楼宇用途广泛,而且人流众多,现行法例已对该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设施订立规定,以保护建筑物及保障建筑物的占用人、使用人及访客在火警发生或其他紧急事故中的安全情况。

  此外,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不论其运作模式或是否设立于商业楼宇,均须符合该条例有关消防装置及设备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设于商业楼宇内的学校,须事先获得有关当局(例如消防处及屋宇署)发出证明书或通知书,证明房产的结构安全及适合作学校用途。除非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在参照了消防处处长的意见后发出书面许可,否则校舍的任何部分(天台操场四周的护墙除外)不得位于高度超出地面24米的位置。至于没有提供教育活动的儿童兴趣班(例如唱歌及芭蕾舞等),由于它们并非《教育条例》所指的学校,因此不在《教育条例》的规管范围内。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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