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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修订《2010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规则》第10及15条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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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2010年存款保障计划(计划成员及受存保计划保障的金融产品的申述)(修订)规则》第10及15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订《2010年存款保障计划(计划成员及受存保计划保障的金融产品的申述)(修订)规则》,修订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议员的文件内。

  因应环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及本地金融市场的相关发展,以及自二○○六年开始营运存款保障计划(存保计划)以来所得的经验,存款保障委员会(存保会)在二○○九年完成对存保计划的检讨。检讨得出的其中一项建议,是要加强存保计划成员就其成员身分及其金融产品是否受保作出申述的规定。存保会已於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规则,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随后成立了小组委员会,就修订规则进行审议。小组委员会已完成相关的审议工作,并对修订规则表示支持。我在此衷心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以及其他委员在审议其间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因应小组委员会在审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我们现建议对修订规则第15条内新加入的《存款保障计划(计划成员及受存保计划保障的金融产品的申述)规则》(《申述规则》)的第7A条,作出修订。第7A条规定,当金融产品持有人提出要求,以确认该金融产品是否受存保计划保障时,提供该产品的计划成员须於指明的时限内回覆。我们提出的修订,旨在回应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以缩减回覆时限,限定计划成员的口头回覆须由收到金融产品持有人的要求当日之后的五个营业日缩减至三个营业日内作出,而书面回覆则由收到有关要求当日之后的十个营业日缩减至七个营业日内作出。

  此外,我们建议在修订规则的第10条中,加入第(2A)款。这是一项技术性修订,藉以将《申述规则》第6(4)(b)(i)条内的「本规则的生效日期」一词改为「2006年9月25日」,使它与修订规则内的其他条文一致。

  主席,上述的修订均已提交小组委员会审议,委员对有关修订并无异议,而存保会亦已知会银行公会有关缩短回覆时限的修订。我谨此动议通过有关修订。

  谢谢。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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