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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香港金融管理局高层离职后就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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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财政司司长曾俊华的答覆:

问题:

  为确保前首长级公务员在离职后从事的工作不会与以往的政府服务构成利益冲突,政府设有严格的离职后就业安排及审批程序。例如,首长级薪级表第四点(或同等薪点)的公务员的管制期及禁制期分别长达两年及十二个月。但是,有评论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高层离职后就业安排却宽松得多。例如金管局一名前副总裁及一名前助理总裁分别於二○○五年五月及二○○六年一月离职,同年即加入本地银行出任高职,以及其前总裁於二○○九年十月离职,一年之内成为三间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评论指金管局作为本港的中央银行、外汇基金管理者及监管银行体系的重要机构,其高层离职后若於短期内加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利益冲突。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金管局总裁、副总裁及助理总裁的离职后就业安排,包括管制期及禁制期,担任全职受薪或商业性质工作的限制规管及审批机制为何;

(二)鉴於根据金管局二○○九年年报,「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的一部分」,为何其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职后就业安排较首长级薪级表第四点的公务员宽松;及

(三)有没有计划检讨现行金管局高层的离职后就业安排及审批程序,以加强市民对其团队诚信及廉洁的认可,并更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案如下: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离职管理安排包括通知期及管制期两个部分。

  在通知期方面,助理总裁及以上职级员工终止雇佣关系的标准通知期是六个月。金管局会尽量利用通知期,以确保即将离职的员工能够远离敏感或可能令他们在日后任何受雇职位构成利益冲突的职务。

  现任金管局总裁的管制期是离开金管局后十二个月,副总裁及助理总裁则为六个月。这三个级别的员工必须事先获得批准,方可於管制期内在香港进行下列活动,包括-

(1)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
(2)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成为某公司的董事;或
(4)成为某机构的雇员(不论是否全职)。

(二)金管局员工的聘任条件与公务员不同,两者不宜作出直接比较。

(三)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的管治委员会会按照实际情况,不时审视有关员工离职后就业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有检讨的必要,并向我提出建议。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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