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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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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36,000元。

  载富管理及护徖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邬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邬延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8,000元。

  郭天华牙科医生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1,200元。

  郭天华牙科医生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1,200元,合共罚款10,800元。



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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