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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二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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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昨日(十一月十日)於新界北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Powerplayer」的反非法劳工联合行动,共拘捕了二十三人。

  联合行动於昨日上午七时十五分至下午六时进行,行动中,执法人员於上水、元朗、八乡、打鼓岭、粉岭及天水围共搜查三十个地点,包括电子零件回收场、电脑回收场、装修单位及汽车拆卸场等,共检查了八十六名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在行动中,执法人员共拘捕了二十一名非法劳工,分别为十九男两女,年龄介乎二十一至五十四岁,其中十二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

  同时,两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分别三十及三十三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上诉法庭并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间,绝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后才提出酷刑声称,故该声称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监禁刑期,使他们觉得非法入境来港并无吸引力。」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11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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