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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接纳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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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接纳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将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订於每小时二十八元。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亦决定於二○一一年五月一日,即明年的劳动节,实施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有关的《2010年最低工资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本星期五(十一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提交立法会。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衷心感谢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主席郑若骅和所有委员过去一年多辛劳及卓越的工作,就首个最低工资水平作出建议,完成这项历史性任务。

  张建宗说:「最低工资对香港来说是全新的事物,我明白社会各界,特别是雇主和雇员,都需要时间适应。要做好最低工资,就必须谨记最低工资立法的原意是为了保障基层员工,确保多劳多得。」

  「我必须重申,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雇主应该多为员工设想、善待员工,顾及他们的士气和感受,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

  在法例实施前,劳工处会积极进行广泛的公众教育及推广活动,宣传法定最低工资的要求,并与相关的商会、工会及持份团体,共同制定行业性的指引,亦会印制宣传资料,列举适用於不同行业的具体例子,阐明条例的应用情况,加强协助雇主及雇员了解各自的责任和权益。

  张建宗强调:「雇员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应立即向劳工处求助,劳工处一定会全力协助。」

  张建宗说:「过去一年本港经济广泛复苏,就业情况有所改善,为落实最低工资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宏观环境。我希望大家务实、公平、合理地好好发挥最低工资立法的精神,将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尽量减至最低;共同保障基层员工,促进社会和谐。」

  政府亦会於十一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2010年〈最低工资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10年〈最低工资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及《2010年雇佣条例(修订附表9)公告》,并於十一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前两份公告订明《最低工资条例》的生效日期,而后者会指明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每月金额上限;如雇员就某工资期须获支付的工资不低於每月一万一千五百元,雇主便可获豁免记录有关雇员的总工作时数。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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