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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版权条例》下的复制及分发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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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定光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版权条例》(第528章)下有关复制及分发罪行的条文已於本年七月十六日生效。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任何人如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定期或频密地为分发而制作或分发属刊印形式并载於书本(包括连环图册)、报章、杂志或期刊的版权作品之侵权复制品,而其制作或分发的程度超逾法定数字界线并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即属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上述新条文实施以来,当局共收到多少宗有关触犯该条文的投诉,以及当局共采取了多少次跟进行动,并按个案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 当局为上述新条文进行了哪些宣传推广活动,以及涉及的资源为何;会否在未来一年加强宣传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 在宣传上述新条文时,当局有否了解相关机构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若有,会否相应地增加宣传教育的工作?
 
答覆:

主席:

  现就问题(一)至(三)项答覆如下:

(一) 自新条文於本年七月中实施至今,当局没有接获有关《版权条例》所订的复制及分发罪行的举报,因此暂时未有执法个案。

(二) 在复制及分发罪行条文生效前的大半年间,知识产权署筹办了一连串推广及教育活动,让公众(尤其是新条文的主要适用对象,即在业务过程中可能须使用、复制及分发报章、杂志、期刊及书本上的资料的企业)认识和了解新条文的有关规定。这些推广及教育活动包括大型研讨会和商会讲座、在报章及杂志刊登广告、访问、在行业及商会杂志刊登专题介绍、印制宣传单张、制作电子报和设立网站等。

  此外,我们在二○一○年年初修订了《有关防止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小冊子(注),供公众参考。知识产权署亦在各适当场合(包括研讨会及讲座)向商业机构(尤其是中小企)及非牟利机构派发上述小冊子,为他们提供相关资讯及实务指引,帮助他们避免不慎干犯有关刑责。该署至今派发了约一万八千本小冊子。

  截至二○一○年十月底,筹办上述活动的开支约为九十万元。

  知识产权署现时会定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市民和商业机构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并按当时的需要,决定往后宣传工作的重点,包括将相关知识产权议题纳入各类公众推广及教育活动当中。

  就新增订的复制及分发罪行而言,署方已计划在十一月中推出的问卷调查中,加入相关提问,以便了解业界对新条文的认知情况。署方届时会参考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有须要加大宣传力度。

(三) 我们早前在宣传新条文期间,亦曾与多个行业的人士接触,了解他们对新条文有何疑问,亦有留意他们在网上或透过传媒所表达的关注。我们察觉到业界关注的主要问题往往关乎技术细节,例如把报刊文章以电脑扫描后在公司内联网传送是否违法,以及如何计算侵权页数等。我们除了解答他们的疑问外,亦将类似的疑问和答覆上载到知识产权署相关网页(www.copyright.gov.hk/update)的「常见问题」栏下,方便公众及业界查阅。此外,知识产权署亦设立查询热线(电话号码:2961 6901)及电邮信箱(enquiry@ipd.gov.hk),供市民查询有关资料。

注:小册子亦可於网上浏览及下载,网址为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booklet_piracy_in_business_c.pdf。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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