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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草案》的致辞主文:
代主席,我谨动议二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适用於金融机构的打击洗黑钱制度,使该制度可进一步与现行的国际标准接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是制订打击洗黑钱国际标准的组织,而香港是特别组织的成员。我们引进条例草案的原因,是虽然特别组织於二零零七至零八年度对香港所作的评核中确认香港整体打击洗钱制度的优点,但亦重点指出制度中一些有待改善的地方,包括在规管金融业界方面,尚未把适用於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纳入法例、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合规情况方面的监管及执行权力有限、没有针对违规行为订出相关罚则,以及没有适用於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打击洗黑钱监管制度。制定条例草案是为处理以上的不足之处。
在拟备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进行了两轮公众谘询,听取公众及金融业界对立法建议的意见。我很高兴得知普遍的意见都是支持当局因应现行的相关国际标准,立法加强适用於金融机构的打击洗黑钱的制度。在谘询期间,我们收到很多关於详细立法建议的技术和操作事宜的宝贵意见。在此,我要感谢所有曾向我们提交意见的市民及业界人士。在拟备条例草案时,我们已仔细考虑所收到的意见。为了便利业界运作,及不影响香港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的大前提下,我们适当地修订了部分建议。我深信条例草案不会影响任何合法的商业及金融交易,亦不会窒碍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
目前,适用於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载於由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督向有关业界发出的指引中。条例草案涵盖的相关规定大致反映这些指引所载的现行要求,并经参照特别组织的有关规定,订定了具体条文,赋予监管机构适当的监管及执法权力,和制定有关罚则。此外,条例草案亦设立一个适用於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即有关条例草案中所指「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发牌制度,并成立一个独立的覆核审裁处,以覆核各有关监管机构就违规行为施加监管罚则,及就发牌事宜所作的有关决定。
考虑到特别组织要求香港改善打击洗黑钱制度的时间表,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会立即跟进有关落实细节,希望条例草案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代主席,条例草案的通过对香港维持本身的国际声誉以至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至为重要。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完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