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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废电池的回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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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消费者委员会于本年十月十五日公布其就测试一次性使用电池的报告中表示,在测试18款一次性使用的碳性电池后,发现部分样本的水银及镉含量,均超过欧盟环保指令的标准。报告亦指出,本港至今并没有法例规管一次性使用电池的重金属含量,也缺乏回收制度。早前有团体向本人表示,该团体原本打算在地区推行回收电池计划,藉此推动环保教育,但最终因没有回收商愿意处理电池回收工作而搁置计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本港弃掉一次性使用电池的数量,当中被弃掉至堆填区及运送至海外作处理的数量分别为何,以及碳性电池所占的百分比为何;当局如何确保该等电池被弃掉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有否了解现时本港没有回收商处理回收电池的原因;当局如何提供协助,推动上述回收行业的发展;

(三)现时弃掉的电池在运送海外处理前需否经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审批,或需符合国际标准;若然,详情为何;

(四)会否要求电池生产商列明碳性电池的重金属含量,供消费者参考,以及会否研究立法规管碳性电池的重金属含量;

(五)现时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回收可充电电池的回收率为何;署方会否考虑扩大回收范围以涵盖一次性使用电池;及

(六)鉴于环保署在其公布的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二○○五至二○一四)中表示,计划将充电池纳入「生产者责任计划」内,以及考虑禁止在堆填区弃置某些特定产品,现时会否重新研究上述建议;若会,具体落实的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五年,一次性电池弃置在堆填区的数量如下:

年份   一次性电池弃置量(公吨)
2005       5,600
2006       3,400
2007       2,700
2008       2,600
2009       2,300

  废电池运送至海外作处理受《废物处置条例》规管,需领有相关出口许可证。过去五年,环保署没有收到涉及一次性电池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此外,我们没有碳性电池所占的比例数字。根据业界提供的资料,估计香港使用的一次性电池大部分属碱性电池。碱性电池一般不含重金属,消费者委员会最近测试所有碱性电池的样本亦检不出有水银、镉及铅。

  就碳性电池含重金属的问题,我们今年年中委托一间独立实验室对其中数款含铅量或含镉量较高的电池样本进行毒性渗滤测试,结果显示所有型号电池的铅及镉可渗滤量均很低及合乎安全水平,这表示铅和镉与电池的其他物质已结合在一起,就算在腐蚀性的环境下,亦不会大量漏出,造成环境污染。此外,我们在堆填区铺设了不渗漏层,废物的渗漏液会经收集和处理后,才排放入污水渠,以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二)本港及世界很多地方均没有回收及处理一次性电池的安排,原因是回收一次性电池的成本较高,而且在循环再造中可提取的小量铁、锌及锰的价值亦不高。

  我们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充电池,以取代一次性电池。此外,我们已在二○○五年起与业界推行「充电池回收计划」。「充电池回收计划」是本港首个「自愿性生产者责任计划」,获得36间生产商和进口商支持及资助,在全港设有538个公众回收点,另在各屋苑、工商业大厦和学校亦设有1,881个回收点提供收集服务;

(三)废电池的出口(包括一次性电池或充电池)均受《废物处置条例》规管。出口商须按国际《巴塞尔公约》的要求以环保及安全的方式运往适当的设施循环再造,环保署在签发许可证前亦须获进口地主管当局的同意;

(四)我们会就消费者委员会的测试结果,发信给有关生产商,建议他们参考欧盟指令的环保标准及标签要求,并鼓励他们在生产碳性电池时以合适的替用品取代有害重金属。

  由于弃置一次性电池并不造成严重污染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没有迫切性规管一次性的电池。至于充电池方面,充电池不但可以重复使用数百次,其循环再造的经济效益高而所产生的废物亦较少,故此我们会继续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充电池,以及推动充电池回收;

(五)「充电池回收计划」推行至今,共回收了214公吨充电池(约一百万枚)。我们暂没有计划扩大回收范围至一次性电池;及

(六)「充电池回收计划」是本港首个在二○○五年推行的「自愿性生产者责任计划」。立法会在二○○八年七月通过《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为推行法定的「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基础。我们已实施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作为该《条例》下首项生产者责任计划,并正着手筹备就废电器电子产品,推行下一个强制性的生产者责任计划。我们会继续研究其他产品所产生的废物管理问题以制定未来的具体工作计划。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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