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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有关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务的调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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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有关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杠杆式外汇买卖事件及相关事务的各项调查,至今已进行了两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完成其调查并把报告交予律政司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科如何跟进其对中信泰富进行的纪律调查,让公众清楚得悉事件中有关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做法有否违反《上市规则》;

(二) 警方的调查进展为何、遇到什么困难,以及预计需时多久才可完成调查;及

(三) 鉴於在现有机制下,证监会要等待律政司的法律指引,才可决定是否转介个案予财政司司长,以便考虑是否交予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而律政司则要等候警方完成调查后才可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检控,并向证监会提出法律指引,当中律政司或证监会有否等候时限,以及律政司在考虑以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准则来处理个别市场失当行为个案时,会考虑哪些因素,从而对足以严重影响市场的活动作出有效的回应?

答覆:

主席: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我们已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香港警务处(警方)及律政司的意见,现回覆如下:

(一) 为减少调查工作的重叠,及避免影响证监会的跟进行动,联交所在证监会展开查讯后,已暂停考虑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是否有可能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只有在获得证监会或其它有关执法机构的建议后,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检取了数量庞大的文件和电脑证物。中信泰富的法律代表在二○一○年四月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声称部份证物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经数度提堂后,案件已排期於二○一一年三月九日至十一日进行聆讯。由於警方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三) 律政司表示,在考虑提出刑事检控时,该司对所有个案均采用相同的考虑因素,包括:

  第一,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提起法律程序;及

  第二,如有的话,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就第一点而言,有关个案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罪行的所有元素。纵使有足够证据达致单有表面证据,这并不足以支持提出检控。律政司必须在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检控。

  就第二点而言,在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问题上,律政司有多个考虑因素,包括:

* 个案的严重程度;

* 个案的实际影响;

* 法庭会认为有关行为的严重程度;

* 提出检控的后果是否与个案的严重程度不相称;及

* 法庭可能判处的刑罚。

  律政司就所有个案作出检控决定前,都会衡量以上的因素。如结果显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律政司将不会提出检控。

  就中信泰富的案件,证监会已向律政司提交就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事宜的报告。律政司将根据上述考虑为证监会提供法律指引。如果律政司不提出刑事检控,证监会可考虑向财政司司长汇报有关事件,律政司民事法律科会就财政司司长应否将个案转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提供意见。有关程序的先后次序极为重要,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列明,当某人因某行为接受审裁处席前进行的民事研讯,不论最终被审裁处裁定有否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均不得根据第XIV部内的刑事罪行因同一行为对该人提出检控。

  现时,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仍继续调查中信泰富事件。在完成调查后,警方会将报告交予律政司考虑是否提出刑事检控。律政司表示在警方完成调查前,现阶段不会向证监会提供法律指引。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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