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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从强积金累算权益中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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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12A条,雇主可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受托人申请,以利用其在强积金计划为雇员所缴付的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来抵销所须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二○○○年十二月强积金制度开始推行至今:

(i)每年度共有多少个强积金帐户的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曾被提取以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当中所涉及的款额及百分比为何;若没有相关数据,原因为何;

(ii)共有多少个强积金帐户的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曾多於一次被提取以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以及最多被提取多少次;及

(iii)有否强积金帐户分别因上述的累算权益被提取以曙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导致该等累算权益的余额不足原来的50%、30%、10%,甚至是零余额;若有,详情为何;及

(二)当局会否重新检讨上述机制,包括考虑取消以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曙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安排;若否,当局如何保障雇员在退休时不会因上述安排而受到影响?

答覆:

主席:

  强积金制度是其中一项退休保障安排。在强积金制度於二○○○年实施之前,《雇佣条例》已容许雇主以他们在退休计划中作出的供款,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对冲安排)。将这项沿用已久的抵销程序延伸至包括强积金计划,是经过广泛谘询及平衡各方考虑,亦配合了《雇佣条例》下一直以来的安排。对冲安排涉及整体劳资关系,任何修改均需有各方共识。政府现阶段没有计划作出检讨。

  现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规定核准受托人须定期向积金局提交关於强积金计划的资料,包括因不同申索理由从强积金计划提取累算权益的数据。积金局收集数据的目的是协助监察从强积金计划提取权益的整体状况,并无个别户口的提取纪录。按核准受托人提供的资料,由二○○一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核准受托人依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条,从强积金累算权益中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款项及其占强积金计划资产值的百分比列於附件。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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