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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连续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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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雇员须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即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十八小时或以上,才有权享有该条例下的某些雇员权益。此外,当局早前表示会就《雇佣条例》中有关连续性合约的规定进行检讨。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何时开始就《雇佣条例》中有关连续性合约的规定进行检讨,以及预期何时完成;

(二)是否知悉《雇佣条例》中有关连续性合约的规定存有法律漏洞,令很多兼职雇员和「散工」不受保障,以及就此当局有何对策;

(三)过去三年,有否搜集并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员工的数据;若有,当中女性雇员的百分比为何;若否,会否开始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及

(四)鉴於当局曾表示,不论是否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只要是因工受伤,均可获得工伤赔偿,过去三年,政府有否收集这些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因工受伤而获赔偿的数字;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雇员,不论其受雇期的长短及其每周工作时数,均受到法例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除工资的限制、法定假日及防止歧视职工会的保障等。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在符合《雇佣条例》(第57章)订明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享有其他雇佣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及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一)政府会不时检讨在《雇佣条例》下的雇员权益及其他的规定,包括连续性雇佣的定义。根据《雇佣条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定义是指雇员受雇於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十八小时或以上。

  劳工处已於二○○九年委托政府统计处进一步搜集并非以「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的统计数据,包括有关雇员在劳工市场的分布与比例,以及工种特性等资料。有关统计调查在二○○九年第四季展开。由於课题复杂,涉及的行业与工种繁多,有关统计预计於今年年底完成。待调查完成后,劳工处会将搜集所得的数据作为检讨之用。

(二)正如第一部份的回覆中提到,我们现正进行有关连续性雇佣的检讨。由於对「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定义的修订会对劳工市场和整体社会有深远的影响,政府须首先作出深入和详细的研究。我们会在过程中谘询相关的持分者。

(三)根据政府统计处於二○○七年十二月公布一项「《雇佣条例》下的雇员福利」专题访问的结果,在二○○六年第一季,估计约有2,732,700名雇员在非政府界别工作,当中约有141,200名雇员并非按「连续性合约」受雇(非「连续性合约」雇员),占上述非政府界别雇员总数的5%。上述141,200名非「连续性合约」雇员包括约66,300名女性雇员,占非「连续性合约」雇员整体数目的47%。

(四)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一般须负起条例下的补偿责任。条例适用於所有雇员,不论受雇期的长短及其每周工作时数。因此,雇主按条例向劳工处呈报工伤意外通知时,并不需要列明雇员在遭遇意外时是否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基於上述原因,劳工处并没有备存有关非「连续性合约」雇员因工受伤而获补偿的数字。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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