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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蓄意漏报入息逃税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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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金融集团市场部前组长於十月二十七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告於今日(十一月八日)被判入狱六个月及罚款389,708元。罚款金额相等於逃税金额的两倍。法官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逃税罪行严重,须判处即时监禁。

  四十五岁的被告,被控四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2002/03至2005/06四个课税年度,在其报税表内短报入息,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a)款 。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2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间,受雇於一金融集团旗下公司的市场部为组长,赚取薪金、佣金、回扣等入息。他旗下有过百名经纪,为客户提供外汇及黄金交易服务。

  在2002/03至2005/06四个课税年度,被告将部分原属於他本人的佣金及回扣报酬,拨归至旗下多名新入职的经纪名下,并指示这些下属将薪酬支票存户后,把多收的佣金与回扣存入被告或其妻子的银行户口。被告在其报税表内只申报他直接从雇主收取的入息,而没有申报这些经下属收取的入息款额。

  在上述四个课税年度,被告透过以下属的名义收取而短报的应课税入息达1,080,000元,涉及的逃缴税款共194,854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在报税表中若遗漏任何原应申报之款项, 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50,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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