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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商贩拒收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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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据悉,近年有不少零售商店及街市商贩拒绝顾客以细面额硬币(例如一毫、两毫及五毫)付款,原因是银行会就存入细面额硬币收取手续费。据报,近日更有商贩因拒收硬币而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於二○○七年七月四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认为拒收细面额硬币的情况并未对硬币需求和流通情况带来影响,有否评估现时的情况有否不同;过去三年,金管局收到相关投诉的数目,以及期间每年各种细面额硬币的流通量及变动百分比;

(二)鉴於本人得悉拒收细面额硬币的现象甚为普遍,当局会否检讨现行相关条例,以及采取行政措施以改善上述情况;及

(三)是否知悉,现时银行向市民提供免费存入及兑换硬币服务的情况为何;当局会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银行豁免向存入或兑换少量细面额硬币的顾客收取有关费用?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对问题的回覆如下:

(一)我们一直有留意小额硬币在市面流通的情况。金管局过去三年共收到28位市民就个别商户拒收小额硬币的投诉,而二○一○年至九月底收到两宗投诉,这些事件没有对本港货币流通造成影响。硬币的需求会因应经济周期而变化,近年市场对小额硬币的需求持续有轻微增长,发行量及增长幅度列於附件一。

(二)《硬币条例》(第454章)第2(1)条规定,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授权发行的硬币,只要该等硬币没有经过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处理,即属作为下列款额用途的法定货币:

(a)以面额不少於1元的硬币而言,所支付的款额不超逾100元;

(b)以面额少於1元的硬币而言,所支付的款额不超逾2元。

  硬币是一种有效和合法的支付媒介,在符合上述条文的情况下,硬币是被视为可充分及有效地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定货币,换言之,可用来清偿欠款。然而,在任何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均可自行决定交易条款,包括决定使用何等支付媒介。对商户而言,是否接受任何面额的硬币以支付某项交易,纯粹是商业决定,上述条例并没有赋予当局任何权力要求商户在交易中必须接受硬币。

  我们亦对其他国家就「法定货币」的法例和行使方法作出研究。据我们了解,在大多数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澳洲、美国和新加坡等地,均有「法定货币」的条例以确立当地货币的法定地位,但却没有强制当地居民或商户必须接受当地法定货币作为支付媒介。在该等国家,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支付的媒介,所以香港与上述国家的情况相若。

  我们相信现行由买卖双方决定支付方法,可以鼓励其他支付媒介(例如电子货币)的拓展,有利香港经济发展,亦与其他国家所采取的开放态度相若。相反,采取行政措施禁止商户拒收法定货币,会窒碍其他电子支付媒介的使用,亦会为营商者带来不便。

  基於上述考虑,我们认为现时并不需要就拒收小额硬币而修改法例。

(三)现时大多数银行,包括三间发钞银行都提供免费的硬币存款服务,每日数量不多於三百至一千枚不等。银行在处理客户存入大量硬币时,可能会收取费用以支付营运成本。然而,银行必须遵守金管局的指引,向客户列明会收取的费用,以便市民作出比较。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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