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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司长及局长官式外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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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政府於本年九月一日发出新闻稿,表示政务司司长(司长)於九月二日前往北京,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磋商两地合作事宜。翌日政府再发出新闻稿,指司长在北京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副主任进行工作会议,双方就香港参与「十二.五」规划的工作进展、粤港合作等促进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事宜交换了意见。据悉,司长与该副主任会面为时只有一小时,而政府并没有公布司长其余7小时在北京的行程。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司长有否在九月二日与港澳办主任会面,讨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事宜;若有,当局不在新闻稿交代会面及谈话内容的原因为何;

(二)过去两年,问责制主要官员共有多少次於外访后,没有公开交代外访详情,并列出所涉官员的名称,以及外访的日期和地点;及

(三)有否评估问责制主要官员到北京或其他地方进行公事访问后,是否有责任向公众和立法会交代所会见的人士和讨论的内容;若评估的结果为是,会否承诺将来必定按此原则行事,交代所有该等会面和讨论的详情?

答覆:

主席:

(一)就政务司司长於本年九月二日访问北京的安排,特区政府已於九月一日及二日发出新闻公报,公布政务司司长在北京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副主任周波进行工作会议,就香港参与「十二五」规划的工作进度、粤港合作等促进香港经济机会发展的事宜交换意见。特区政府没有补充。

(二)特区政府一向均会向外公布各司长及局长的官式外访活动。在过去两年各司长及局长的官式外访活动详列於附表。除了上述的官式外访活动,官员有时亦须就一些议题到香港以外的地区进行工作层面的会面或会议等。就这些工作层面的会面或会议,由於可能属例行性质,或讨论内容仍在磋商阶段,我们会按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及如何公布。

(三)特区政府认同我们应对外公布各司长及局长的官式外访活动。我们在将来会继续按此原则行事。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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