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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远洋轮船的排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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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报道指,本港管制使用「重油」的法例过於宽松,容许来港停泊或经过本港港口的船舶使用含硫量高达3.5%至4%最劣质和最污染空气的「重油」(车用燃油含硫量仅为0.001%)。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报道指,本港现时仍沿用30年前订立的法例,虽规管船只黑烟排放,惟船用燃油含硫量则不受管制,政府一直没有修例以加强管制船用燃油含硫量的原因为何;

(二)过往五年,在管制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问题上,政府曾提出什么政策、落实什么措施,以及每年有否评估船舶造成的污染对本港空气质素的影响;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没有,会否尽快评估;及

(三)鉴於有报道指,目前进入北海和波罗的海等水域的船舶必须用含硫量低於1.5%的燃油,过去五年,政府有否比较本港与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管制船舶用燃油的法例,并检讨该等法例和收紧管制船用燃油;如有,检讨进度为何;如没有,会否马上检讨?

答覆:

主席:

(一)远洋轮船的排放管制要求是由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公约订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向确实执行有关公约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便在本港水域执法。於二○○八年,我们制定了香港法例第413M章《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实施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的最新要求,以管制远洋船只和其他船只在香港水域内造成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有关要求规定船舶在香港水域内操作时,必须采用含硫量不逾4.5%的燃料,并於二○一二年收紧至3.5%。空气污染管制则包括规管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制使用消耗臭氧物质;及管制船上焚化操作等。

(二)为评估船舶对本港空气质素造成的影响,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委托了香港科技大学就进出香港船只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进行研究,搜集了远洋船及内河船的资料,包括使用的燃料及在香港水域内操作情况,以估算船舶排放量。根据初步研究结果显示,来港和经过本港港口的远洋轮船使用的燃料的平均含硫量为2.9%,符合有关公约的规定。

(三)环保署与海事处一直紧密合作,并密切留意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间对减少船舶排放及提升船用油品质素的政策和措施的最新发展。我们会研究把相关措施引入本港的可行性。此外,我们亦注意到多家远洋船公司最近一起作出承诺,当辖下的船只到港泊岸时,会使用低含硫量的燃油。政府欢迎有关措施,有助减少本港空气污染。环保署亦已完成本地渡轮使用超低硫柴油试验计划。我们现正详细分析试验结果,并会制订合适方案,以推动本地渡轮转用清洁燃料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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