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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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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十一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21,000元。

  德隆工业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德隆工业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500,000元。

  该名雇主为钜城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雇主因拖欠其四十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500,637.52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930元。



2010年11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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