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第五环节)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特区政府一贯的立场是以务实进取、求同存异的理念推动香港的民主发展,以求按照《基本法》达致最终普选目标。

  今年,特区政府获得市民及立法会内外、党派、团体和个别人士的支持,按照《基本法》达成三方面的共识,在立法会内,全体议员三分二多数通过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经行政长官同意、及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和备案。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可以通过,这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我们可以为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二○二○年落实普选立法会来铺路,当下我们最需要处理的是要为二○一二年两场选举做好本地立法的工作和实务性的安排。明天我们会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就本地立法的工作作简介。

  我注意到何俊仁议员、汤家骅议员和何秀兰议员分别提出不同的修订。就此,我希望作出总体的回应。何俊仁议员要求我们在二○一一年全面取消区议会委任议席及区议会当中的当然议席,他的党友,包括李华明议员及其他议员,也表示支持和赞同的。

当然区议员具民意基础
──────────

  就当然区议员方面,我们要明白和谨记,这些乡事委员会的主席都是按照《村代表选举条例》所选出的。他们在乡村选举中,是得到民意的支持,亦有一定的民主成分。所以,大家不可以抹煞他们在乡郊社区的工作,及多年来作为反映民意的渠道。他们参与区议会的工作是能够帮助我们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及维系均衡参与的原则。所以,就着这方面的考虑,特区政府是无意取消当然区议员的制度。

有关取消区议会委任制度
───────────

  至于就委任区议员方面,政府在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中提出「一人两票」的立场时已明确表示,会在今年着力处理这事,稍后将会提出建议,让立法会和社会就取消区议会的委任制度讨论,并会在进行讨论后作出决定。就此问题,我们现在最需要处理的是要为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举行的区议会选举作好安排。现时,我们在立法会中正处理附属法例,将四百零五席的民选区议员在二○一一年十一月的选举中增加至四百一十二席。所以,大家可以看到除了在立法会可以有「一人两票」这项进一步民主化的工作外,在区议会选举的层面方面,我们亦在拓展参选的空间。我们在原则上已表明了委任区议员的制度是会取消的,因此在大环境下,我们不需要在今天立即就此问题作出仓卒的决定。我认为议会需要先就委任区议员的问题作出讨论,然后再作表决。

有关「五区公投」
────────

  何秀兰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再次提出所谓「五区公投」和二○一二年双普选的问题,大家已清楚知道,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下并没有「公投」的制度,所有关乎政制发展的事宜,我们都是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五部曲」制度的规定来办事。

  特区政府当然尊重在五月十六日投票的五十多万名选民的意见,而他们的意愿亦已在这场补选中反映出来──有五位立法会代表重新加入议会。与此同时,我们不要忘记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已就普选时间表作出了《决定》,亦不要忘记在五月十六日有二百八十万名的登记选民选择不投票。因此,该场立法会补选是自特区成立以来多次立法会选举中投票率最低的一次。但反过来说,大家可以看到今年六月在二○一二年政改方案通过后,不同机构进行的民意调查,包括大学方面,都显示有五成半的市民接受和支持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因此,我们在过去的大半年,有部分的党派和议员支持「请辞」,策动补选,进行所谓的「公投」,亦有另外的议员和党派是不支持的。整体社会的意见和在立法会内外的取决是清楚的,大家是支持我们在香港社会透过立法会的表决来凝聚共识,让香港的民主可以有进程。

  何秀兰议员认为,落实普选可处理贫富悬殊问题,我亦看到大家认同当我们落实普选时,我们的政治制度将更加成熟,香港社会将更有条件处理不同的社会、经济、民生问题。然而,我们同时亦要谨记,普选制度并非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就算他日我们落实普选,社会依然会有矛盾,社会资源仍然有限。不论是特区政府或立法会均须负责任地立法和厘定政策,以分配社会的资源。

  无论如何,我们按照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定出的普选时间表来办事,大家努力寻求共识,就可以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及随后在二○二○年落实普选立法会。

普选必须按部就班落实
──────────

  汤家骅议员建议我们作一次性立法,就二○一七年和二○二○年的普选方案尽快作出决定。我很明白有部分议员认为如果能够作一次性立法,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但我们亦先要顾及香港社会政治的现实,及香港特区的宪制架构基础。由于有多方面的考虑,这个一次性立法的建议是不可行的。首先,按照二○○七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第三届特区政府只获授权处理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办法。我相信二○一七年的行政长官普选将会由在二○一二年选出的行政长官处理。至于二○二○年的普选立法会方案,则将会由在二○一七年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处理。

  第二方面的考虑是,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要达致最终普选的目标,是要循序渐进,及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的。什么是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是指临近某届选举前香港社会本身的整体状况,及在临近下一届选举前,中央政府才会授权当届的行政长官处理有关政改的方案。

  我想跟各位议员分享的第三方面的考虑是,现时谈到落实普选,是有余下两个最重要的议题。其一是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时,会经过一个怎样的提名程序:假设我们可以把人数一千二百人的选举委员会转化为人数一千二百人的提名委员会,在二○一七年前我们应定哪些规定和法规,以安排有关的提名程序?这是个重要的问题。另一最重要的问题是,在二○二○年立法会普选时功能界别的存废问题。就这两个问题,社会上依然存有不少争议及有多元化的意见,我们难以在短期内就这此达致共识,及在立法会内有任何议案或建议能取得全体议员三分二的多数通过。

  我想跟大家谈谈的第四方面的考虑是,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刚在今年六月通过了,但回想我们共同处理这议题已差不多七年。在二○○四年初上一任行政长官委任了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我组成政制三人小组,处理大家在二○○五年表决过的二○○七/○八方案。到在二○○七年争取了普选时间表后,我们在过去两、三年便处理二○一二年的方案。我们用了长达七年之久的时间,争取得到这套共识,这是来之不易的。但最后争取得到这套共识,曙光是在何时才呈现的?是在六月下旬时才呈现的,我们是在表决前大约十天才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所以,如果我们今天就希望为七年后普选行政长官及十年后普选立法会定下一套策略,恐怕这并非实际的做法,亦未必可以取得一个最好的安排。

  主席,如果我们今天期待不同党派或独立议员就七年或十年后的政制方案能达成共识,有个可能性就是不同党派会维持现有的立场,即有些可能是比较保守的立场,而我们希望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或二○二○年普选立法会达成比较开放的共识的成功机会不大。不同党派、议员、政府方面往往会在比较临近当届选举时才会看得比较清楚,并发掘到新空间让大家求同存异,建立共识来达到一套抉择。

  要跟大家谈的第五方面是,我们期望立法会最终在二○二○年达致普选,而我们大家都可寄望在二○一七年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因是有数百万市民投票支持出任的行政长官,他的公信力及万众期待其坚负着的社会责任会驱使他提出一套社会可以接受及立法会可以支持的民主方案。

  最后第六方面,有议员认为在一九九○年订立《基本法》时,也订定了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归后长达十年的政改蓝图。为什么今年我们不可以进行同样安排,作一次性的宪制立法呢?

  在一九九○年订定《基本法》时,因大家要为香港回归后有一套政改方案,可以有十年的稳定期,所以当时定了这套安排是恰当的。但在二○一○年已有两方面的基础可以推动我们今后的政制发展。二○○七年的普选时间表给予很明确的时段如何落实普选。在二○一○年通过关于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也为香港进一步民主化──「一人两票」的安排,为以后在二○一六年、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三场选举奠下良好的基础。所以从特区政府方面来看,我们认为现时争取到在本届特区政府任期内,这些成果对将来办事很有帮助,按照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来办事是最为有基础、也最为稳妥的。

  主席,我在作总结前回应数位议员。刘慧卿议员特别提到人权问题,指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二○○七年接管人权事务后,到底处理了哪些重要议题?首先,政府订立了《种族歧视条例》,亦成立四个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为少数族裔提供服务。第二方面,我们也检讨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较早前也向各位交代继「八达通事件」后,会把某些条款刑事化,如果有企业没有得到客户授权而转移或售卖其资料,可能会有刑事检控。第三方面,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更多资源推动工作。我相信其他的局长同事,亦会在不同场合向大家交代,例如处理残疾人士等各方面政策事宜。

  刘健仪议员、余若薇议员及其他议员也提到政治人才的问题。主席,我在事务委员会已解释了,政府看「旋转门」这概念是从宏观的概念来看。我们注意到在外国,例如美国等地,成立及发展了很多智库组织,令参与政府、出任政治任命的人士在完成一届任命而离开政府后,可以加入这些智库组织继续作数年的研究工作,然后在相隔一届、经过大选后,可再加入政府,这些是我们长远会探讨的发展方向。

  梁美芬议员每次也提及,认为社会和市民期望选出来的立法会议员会完成「四年一任」来服务社会。我们当然认同这立场,但要研究用什么建议来防止议员任意、随意请辞,策动补选。我们有数方面的考虑,要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订明有参选权及投票权,我们需要小心处理这些建议,也认为如果单为防止这些请辞的前任议员在某时段内不能参与往后的补选,未必能有效处理问题,因为不同的党派的议员在请辞后,请另一位党员参与那场的补选,就可以策动他们认为的「选举安排」。但我们会继续研究这议题,稍后分别提出建议。

总结
──

  主席,总括而言。经过过去多年大家的共同努力,现时香港政制的发展是有希望的。我们已有两个很重要的基础。第一,在二○○七年人大常委会定了普选时间表,有明确的时段──二○一七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随后可在二○二○年普选立法会。第二,我们今年也就二○一二年政改方案达成共识。这套共识给了我们多方面的信心。第一,《基本法》下的「五部曲」是「行得通」、是切实可行的。第二方面,香港社会本身在立法会内外都有能力就这些敏感和高难度的政制议题达成共识。第三方面,特区政府可以与不同党派建立共识,包括建制党派与泛民党派,这些共识就今后需要处理的政制议题也是非常重要。

  主席,总括一句,只要我们本着求同存异、建立共识的理念,按照普选时间表落实民主体制,香港会有普选来临的那一天。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原动议,反对何俊仁议员及汤家骅议员的修正案以及何秀兰议员就汤家骅议员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4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