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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回应有关工作时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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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就传媒查询有关工作时数的问题,作出以下回应:

  《雇佣条例》及新通过的《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雇员的用膳时间是否属於雇员的工作时数和是否有薪,这是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协定的雇佣条件。因此,雇主及雇员可根据雇佣合约,厘定用膳时间是否属於雇员的工作时数以及是否有薪。

  然而,如果雇员在用膳时间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留驻雇佣地点当值,《最低工资条例》已规定该段时间是属於计算法定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劳资双方如对这些雇佣条件存有不同的理解,容易产生不必要的劳资问题,劳资双方应尽早厘清。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必须先行充分谘询雇员。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为单位,按雇员实际的工作时数来计算,确保雇员获取与其工作时数相称而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金,多劳多得。例如:某店铺助理根据雇主的指示,於下午六时至六时四十五分超时工作,该段时间亦属於计算法定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雇员於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便是他有权获得的最低工资,如须就该工资期支付予他的工资少於最低工资,雇主须向他支付额外报酬,以符合最低工资法例的要求。

  劳工处会积极进行推广活动,宣传法定最低工资的要求,并正草拟雇主及雇员的参考指引,列举不同的实例,说明法例条文的应用情况。

  如有疑问,可致电劳工处(2852 3815)查询。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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