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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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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就雇主拖欠裁断款项订立为一项新的刑事罪行的条文今日(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根据《修订条例》,雇主若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劳资审裁处(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的裁断款项,而有关款项包括《雇佣条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资及权利,将会被检控。

  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到期须缴付日后十四天内支付裁断款项,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当法团故意不支付裁断款项时,若证明是在法团董事或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董事或负责人亦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罚则。如商号的某合伙人故意拖欠裁决款项是在其他合伙人或涉及管理的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其他合伙人或管理人员亦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罚则。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修订条例》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和关注,既加强阻吓逃避履行劳审处及仲裁处裁决的情况,又确保不会影响真正有财政困难或其他确实理由的雇主,是劳资双方包容互谅的成果。」

  他说:「拖欠裁断款项刑事化是维护劳工权益的重大里程碑,也是香港劳工政策一大突破,得来不易。有关条文今日生效,我感到十分欣慰。」

  劳工处已印制《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简介,以协助雇主、雇员及市民了解有关修订条文,简介可於劳工处辖下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及在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该份简介亦可於劳工处网页下载(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3.htm)。有关《修订条例》的查询,可致电劳工处热线2717 1771。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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