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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第二环节)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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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第二节:优质城市 优质生活)的致辞全文∶

  主席,第二节的辩论主题「优质城市 优质生活」下属於发展局的范畴,不包括规划、土地及基建,所以刘秀成议员用了相当多的篇幅发表他关於规划的意见,恐怕我选择不利用我有限的时间於这一节回应。但不要紧,因为刘(秀成)议员是今年度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所以我一定有很多机会和他探讨。惟独有一点在他滔滔不绝时我有很深的感受,就是发觉近年来发展局好像无处不在,原因是所有事情大体上都是於土地上发生,由周(一岳)局长的私家医院到骨灰龛,由六个优势产业到保护自然,均是和土地有关,所以我们的工作是非常繁重。

  今节我会就五个课题作回应,首先第一个是市区重建。市区重建策略检讨定了一个新的市区更新策略,直至现时我听到的意见,大体上议员都是支持的,事实上这亦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就是花了两年时间进行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似乎是有效的,亦令出来的政府政策得到大家的支持。方刚议员或许误解了我们,我们再发表了一个谘询文件,这纯粹是草拟文本的谘询,是文字上的谘询,不再是就市区重建策略的新建议,这个由下而上、地区为本、更体恤进行安置及补偿方面的谘询。

  有数个小问题。第一,涂谨申议员是今届市区重建局的非执行董事,他很了解我们在这个过程的工作,有关市区更新地区谘询平台,自从我们公布率先以九龙城作为第一个试点,收到很多意见,希望更快落实第二或第三个,这些意见我会审慎研究和考虑,但这不等於我们希望於明年一月颁布的市区重建策略,只是九龙城区才会受新策略的影响。其实不是,所有市区重建策略新措施,如对於受影响的长者业主有特殊的情况,及非自住业主的安排,我们都会按新策略於市区重建项目中推行,只是我们希望争取有一段率先的时间,待九龙城区这个地区更新谘询平台的运作顺畅了,才展延到其他区域。

  涂(谨申)议员提到把启德用地作楼换楼,究竟可否考虑分期补价或如何评估地价,我们稍后会研究,因为目前来说,行政会议只是原则上批出启德的土地,我们批地时还会研究这些实在的课题,如果议员有意见,我一定会认真研究。至於除了启德的一、两块用地,往后是否可以物色其他土地更加协助楼换楼的安排,政策上是可以探讨的,最重要是有没有这些适当的房屋用地。

  梁美芬议员希望我们往后的市区更新信托基金的运作有高透明度,这是必然的,而且它亦是一个独立於市建局运作的基金。甘乃威议员就近日和市建局合作的项目有一些批评,我在发展事务委员会亦讲过,这是一个观感的问题,但如果由於这些例子而完全排斥与发展商合作的模式似乎亦是不智。因为这是属於公私营合作的手段,好处是分担了这些重建项目的风险,有利市建局的现金流量,亦可令市建局不需要有一个庞大的组织架构,所以最重要是这些和发展商合作的合作条款,要非常清楚订明我们的社会性目标。

  第二个我想非常简单地回应,是关於优质和可持续建筑环境,特别是针对限制发水楼的措施。听到的意见,虽然议题相当敏感,但大体上亦得到议员的支持,所以剩下来是落实执行。经过数日来我们的解释和在发展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我听到似乎议员都明白到,为何要到二零一一年四月后入图则,我们才可以采取新的措施和新的作业备考,这是一个合理的做法。为了令到这合理做法可以释除被人滥用或赶尾班车,我亦公布了两项措施,陈淑庄议员有提及的,一项是入图则的人必须证明有土地的拥有权,第二是经我们批准的图则,其所获得的豁免楼面面积是有两年有效期,如果在两年有效期间不起楼,豁免便会失效。这合理的拥有权是可以很明显地订定,因为以前亦有一个法庭的案例,如果证明土地拥有权必须要有一个合理期望,他可以行使土地拥有权,英文是realistic prospect of control。

  在涂(谨申)议员或其他的议员包括早前叶国谦议员、陈鉴林议员都提到,我相信剩下来关於发水楼的限制只有一个问题,就是对於一些政府自己有很大影响力的发展项目是否应该展示更大的诚意,在四月一日生效以前要求他们用新的制度来落实。如果我没有记错,市建局已率先表明,就明年四月一日以前仍然会招标的一个项目,会在招标文件写明用新的政策来入图则。剩下几个港铁西铁上盖项目,我在发展事务委员会说过,我听到市民和议员的意见,行政当局会再考虑。

  第三个回应亦很简单,是关於楼宇安全。大体上,市民对於我们今次整套楼宇安全,从立法、执法、可以给业主的支援和公众教育方面,都是认同的。好像刚才李慧攌议员提到,和昨日王国兴议员赞许我们今次的决心。还有在一些以往大家很困扰的项目,例如一些浻房的问题、僭建物优先执法政策的问题,还有广告招牌的问题,以至我们没有全面的香港非法僭建物数据资料库的问题,今次都一一解决。只剩下一个渗水问题,我唯有在这里答应各位议员,我会继续和我的同事集思广益,希望在这里找到更加好的方法来帮助我们受困扰的业主,特别是楼下的业主,来解决他们的困难。但我必须要在这里和大家有个默契,就是楼宇安全需要全民参与。我希望我们日后大力去打击这些僭建物的时候,议员不要批评我们做一些扰民的工作。因为如果要一视同仁执法,或许唯有所有属於僭建的构筑物,我们都要一视同仁。

  第四方面,吴霭仪议员花了大部份时间在上一节谈《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或者坊间所讲的强拍条例。她引述了高义敦法官(Mr Gordon Cruden)就这条例的说法,其实这本书我也有读过,这并不是单为这条例写的,高义敦法官是就香港的土地补偿和估价的法律,长期写了很多书。他今次出的第三版加了一个新的章节,就是讲这条强拍条例,因为在先前的两个版本,这条例尚未生效。我只想讲一点,我恐怕吴议员的说话很有说服力,可能给予其他不熟识这条例或这著作的人联想到以为我们给法官骂也不做事,或者以为审裁官叫你们做也不做,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高义敦法官是以前的土地审裁处的主席,他未参与过这条强拍条例,因为这条例在一九九八年才有的。整个章节其实是法律的诠释,和就过去土审处处理的案例来分析。其实很多高义敦法官引述的法庭判词,我在当日辩论强拍条例时也有引用过,但无论如何高法官写的是很有参考价值,我们是会研究,但我想在这里讲,他并不是批判性地认为我们现时是有很多不足之处。

  吴霭仪议员引用的章节,其实是点出这条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牵涉到私人业权,所以需要严肃处理,而实际上我们严肃处理的态度大家应该看得到。在今年施政报告发给立法会的资料文件中,虽然强拍条例并没有在施政报告中出现过,但我们花了整整一版和一个附件去介绍在此条例公告通告后采取了的工作和进行的工作,以保障小业主,或者令这条例执行时更公平、合理和顺畅,我稍后亦会请吴(霭仪)议员审阅。

  简单来说,我们已经在资讯发放中和香港房屋协会合作,在它辖下的物业管理谘询中心,会为对此课题有兴趣的小业主提供资讯,截至今年九月十五日,我们已经处理了163宗查询,而最近亦出版了一份很简单的小册子。其实如果当日有人拿了这本小册子,深水桋面铺的个案就不会有此误解,我也不知道这误解的始作俑者是谁,但肯定不是政府。在此小册子内说明了只有三种类别的地段,降低了的八成门槛才适合,而深水桋这面铺并不属於这三个类别的地段的任何一种。

  另外,我们亦得到香港测量师学会的合作,如房协在解答谘询时,有些太技术性的问题,可转介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亦会按需要为小业主举办公开讲座。地产代理监管局亦发出相关守则予从业员,亦乐意处理有关投诉,或经我们转介的投诉。

  虽然吴议员对我们筹划得如火如荼的调解先导计划拨了点冷水,但基本上调解服务是司法机构推动的一项工作。我们已联同律政司及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有限公司紧密合作,计划在本年年底前设立有关处理强制售卖土地个案的调解先导服务。

  另外,我们知道很多旧楼的小业主是长者,可能他们的认知的水平不是很高,为了对这些小业主提供进一步的协助,我们会委聘一间社会福利机构向这些长者业主提供外展服务,向他们讲解物业收购的一般做法,及根据第545章进行强制售卖的程序,亦会按他们的意愿将个案转介测量师,寻求专业的意见。

  最后,为加强普及宣传及公众教育,以及协助小业主了解他们的权益,及提醒他们在发展商向他们提出自愿收购及强制售卖时需留心的事项,我们计划在本年稍后时间推出一套短片,介绍第545章的法例,以简单易明的方法去解释收购及强制售卖土地及物业的程序,让旧楼业主更认识他们的权益及可以得到的支援及协助。

  吴议员提到的几点,当然如牵涉法例的修定,要在日后检讨法例执行时才考虑。但有一点我们有积极的回应,吴议员指我们要多花精力积极鼓励协助小业主自发性的整幢重建,这正是市区重建策略检讨赋予市建局新的「促进者」的角色。

  第五个或最后一个我要回应的是关於文物保育。陈淑庄议员和甘乃威议员均有谈及这个问题,有一点我必须要回应或反驳陈议员,她说我作为发展局局长忽略了古迹办的工作,这不是太正确。虽然古迹办隶属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而康文署属於民政事务局局长,但政府工作的组织是有另类分工。其实今日的古迹办直属发展局,其拨款亦是来自发展局,我亦与古迹办的同事每月有例会,讨论有关我作为古物事务监督行使我的权力,以及他们在保护古迹方面的工作。

  陈议员对於我们法定古迹和评级的工作可能未完全掌握。我们法定的保护只局限於法定古迹,好像有些根本未列为法定古迹,甚至它没有历史价值可以成为法定古迹或评级的,我们是没有能力强行影响其发展,所以这要分开处理。

  我在此特别要为玛利诺修院学校说话,在玛利诺修院学校的工作或树木方面,对於校方的批评,我觉得不是太合理。正如陈议员知道,校方主动将自己私人拥有的物业提议让我定为法定古迹,从而接受这么多严格的限制。所以当日在这树木方面,无错,在程序上,可能校方基於不是太理解或因第一次做,未必完全按我们的要求来做,但最终校方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这方面我完全支持。至於最后决定不检控,亦不是我放生学校,陈议员作为法律界应知道检控的决定不在发展局局长,是由我们的律政机构来主持,不过当然我亦支持律政司的决定。

  最后关於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谘询,因为时间有限,我不能详细回应。毕竟现在仍是谘询期,所以议员有不同意见是很理所当然。稍后的谘询工作,除了包括我们的模型展览、动画、单张,我知道立法会的发展事务委员会得到主席的同意,亦会进行公听会,我希望大家在社会上讨论。毕竟这些发展和保育工作要取得社会上所有人满意,可能是天方夜谈,不过我们都会尽力、尽量去多听社会的意见。多谢主席。



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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