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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隐形眼镜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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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法例规定矫视性隐形眼镜属医疗仪器的一种,须由合资格的注册专业人员(例如视光师或眼科医生等)配处和按处方供应,但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的售卖(例如大部分市面上流行的装饰性隐形眼镜),则不在此列。然而,佩戴非矫视性隐形眼镜具同样风险,故须彻底检验佩戴者眼球的弧度,佩戴者亦须知悉清洗方法及佩戴技巧,否则可能导致角膜炎等眼疾。有视光师指出,现时政府对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监管不足,直接对市民眼睛健康造成威胁,市民亦会因此忽视佩戴该类眼镜的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有没有过去三年,市民因佩戴非矫视性隐形眼镜而引起眼疾,并往医院管理局求诊的个案数字;若有,当中有多少个案涉及并非经由合资格的注册专业人员按处方供应的隐形眼镜;若没有,当局会否考虑日后记录该类数字;

(二) 政府有没有过去三年,非注册专业人员按处方供应矫视性隐形眼镜的个案数字;若有,有否提出检控,以及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三) 鉴於前徖缒利及食物局局长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回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会立法将装饰性隐形眼镜列为医疗仪器来处理,该项工作的进度为何;及

(四) 政府会否加强有关正确佩戴隐形眼镜的公众教育和宣传,以增加市民对佩戴隐形眼镜的认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过去三年,因佩戴隐形眼镜而引致传染性角膜炎到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眼科门诊求诊的个案如下:

年份         宗数
二○○八        80
二○○九        146
二○一○(截至六月)  67

  医管局并没有为个案分类为非矫视性隐形眼镜及矫视性隐形眼镜。徖生署并没有收到有关市民因佩戴非矫视性隐形眼镜而引起眼疾的个案。

(二) 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59章),只有合资格的注册专业人员才可配处或按处方供应隐形眼镜 (包括矫视性隐形眼镜)。过去三年,徖生署并没有收到有关非注册专业人员售卖矫视性隐形眼镜的投诉。

(三) 当局正就医疗仪器制定法定规管,并会在短期内谘询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建议中的规管模式包括赋予徖生署署长权力,在考虑本地的情况和相关持分者的意见后,可决定把某些特定的产品,例如非矫视性隐形眼镜等,纳入规管范围,以保障市民健康。

(四) 为加强有关正确佩戴隐形眼镜的公众教育,徖生署制作有关佩戴隐形眼镜须知的资料单张,包括「什么是隐形眼镜?」及「使用隐形眼镜药水小贴士」,并在网页发布。内容包括提醒市民,佩戴隐形眼镜时,必须要严格遵从合资格注册视光师或眼科医生的指示,正确佩戴和护理镜片。此外,徖生署亦计划针对性地为高危组群(例如青少年)及於某些节日(例如万圣节及圣诞节),加强有关宣传教育。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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