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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袭警罪的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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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八月,Amina Mariam Bokhary女士在一宗袭警案中被判感化12个月,引起一些警员组织及公众不满,认为判罚过轻,更有市民发起游行,投诉司法不公。《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b)条皆涉及袭警行为,但罚则不同。在上述案件中,政府引用罚则较轻的《警队条例》提出起诉,但对一些涉嫌袭警的示威人士,却选择引用罚则较重的《侵害人身罪条例》作起诉,被批评是选择性检控。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选择引用上述两条法例起诉涉嫌袭警人士的考虑因素分别为何;

(二)过去三年,分别以《警队条例》及《侵害人身罪条例》提出起诉的袭警个案数字为何,当中起诉示威人士的个案是否均引用《侵害人身罪条例》;及

(三)会否考虑修订法例,就袭警行为订出统一的罚则?

答覆:

主席:

(一)就涉嫌袭击警务人员的案件而言,在决定是否和根据哪一项法律条文提出检控时,警方会考虑涉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及所搜集到的证据,并在有需要时寻求律政司的意见。如考虑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b)条提出检控,警方会事先寻求法律指引。律政司的检控律师会按照载于「检控政策及常规」内的既定原则,就每宗案件的情况独立地作出检控决定,务求适当和充分反映被告所牵涉的刑责。

(二)按照有关纪录,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而被检控的人数,在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一至六月分别为160人、131人及65人。

  另一方面,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而作出检控的数字,在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一至六月,分别为288人、246人及110人。警方并没有就第36条下的三个分项逐一备存检控数字。第36条下的三个分项,即:第 36(a)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袭击他人」、第36(b)条「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及第36(c)条「意图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于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袭击他人」。

  就涉及示威人士的个案,特别是有关参与游行或公众集会时袭警而被检控的数据,在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一至六月,根据《警队条例》第63条而被检控的有关人士分别为0人、0人及3人;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而被检控的则分别为1人、4人及0人。

(三)警方已就有关袭警罪的检控事宜谘询律政司,并已按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在今年八月发出内部指引。指引要求所有前线人员在考虑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提出检控前,必须先征询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我们相信,该指引可进一步确保执行相关法例的一致性。

  我们会继续留意进展,并与律政司及警务处保持联系,密切审视新指引的执行情况及需要改善的地方。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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