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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入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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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入境事务处处长有权以人道及其他理由酌情批准不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继续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入境事务处处长接获有关要求他行使上述酌情权的申请数目为何,并按申请理由列出分项数字;

(二) 过去五年,每年入境事务处处长酌情批准有关申请人士继续留港的个案数目为何,并按申请理由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 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行使上述酌情权时所考虑的因素为何;当中有否顾及家庭团聚此项基本人权?

答覆:

主席:

  《入境条例》(第115章)明确规定何类人士可在香港有入境及居留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亦可行使酌情权,批准个别人士留港。

  就议员三部分的提问,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二○○五年至二○一○年九月,处长行使酌情权共批准129名人士留港。由于每宗个案的情况不同,而处长行使酌情权时会按每宗个案的各种相关情况考虑,故此过于简单化地用「申请理由」项目分类,并不适宜。

(三)处长根据条例行使酌情权时,必须考虑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出入境政策的个案,必须有其独特而充分的理据支持。处长会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小心考虑,例如个案本身是否具备充分强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并根据当时公众利益所需作出决定。在这前提下,有关人士的家庭状况可能是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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