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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交易所买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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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近年交易所买卖基金在香港金融市场急速发展,所涉交易额不断上升;现时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已达60多只,而大部分交易所买卖基金以追踪指数、商品、债券及货币等的走势为目标,它们采用的复制方法以至其所衍生风险各异,当中采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因以投资衍生工具的方法操作,涉及包括衍生工具发行商或掉期交易商能否履行合约的交易对手风险,风险相对较大。有报道指出,部分交易所买卖基金存在极大风险,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较早前亦作出相关风险警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规管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模式和方法为何;当局有否进行研究,并参考外国相关经验,检讨现时的规管模式,包括要求交易所买卖基金发行商披露风险和投资者了解风险等做法是否足够,以及当局需否加强对该等发行商在操作上和抵押品要求上的规管;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 鉴於有报道指出,面对交易所买卖基金越趋普遍,未来可能出现更复杂或含有杠杆性质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风险和影响性更广更深,当局有否评估短期及中期交易所买卖基金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当局有否制订应对策略以减少买卖该等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避免出现类似「雷曼事件」的情况?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两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 交易所买卖基金必须符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的《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所载的披露及结构性规定,方可获认可向香港公众发售。该手册包含《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其中一项主要规定是,交易所买卖基金必须由受证监会规管的基金经理持续管理。这些基金经理必须遵从《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符合单位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以及积极监察基金的交易对手风险和抵押品价值。

  《单位信托守则》亦对交易所买卖基金施加多项结构性规定。举例而言,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须具备充足的流通性,及不得包含任何结构性产品。此外,所提供的抵押品须每日以市价计值、适当地多元化,及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受托人/保管人持有,并可供他们随时取用/执行。

  在操守规定方面,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中介人须符合多项规定,包括认识其客户,以及在向客户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确保有关交易适合客户。证监会已发出通函,提醒持牌法团须制定适当措施,以确保其职员熟知投资产品(包括投资於旨在模拟指数表现的衍生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即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风险和特点。证监会亦正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业界合作,拟推出措施协助投资者更清楚分辨传统交易所买卖基金和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对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监管方针,与美国及欧盟等其他主要国际市场相符。美国及欧盟有很多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当地的投资者保障制度主要眼於有关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披露规定以及对中介人操守的监管。

(二) 证监会一直密切监察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发展。截至二○一○年九月底,共有50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和16只传统交易所买卖基金在联交所上市。这66只交易所买卖基金在二○一○年一月至九月期间的平均每日成交额为21亿港元,占市场总成交额约3.3%。证监会认为,交易所买卖基金市场现时在股票市场所占的份额相对较低,看来不会对股市造成显的系统性影响。无论如何,证监会将继续监察交易所买卖基金在香港以至其他主要市场的发展及交易情况,并会与有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对话,以便有效地监察市场及管理系统风险。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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