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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36,000元。
彩龙船酒家有限公司经营鹿苑火锅海鲜酒家的一名高级人员陈坚岳,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8,000元。
彩龙船酒家有限公司经营鹿苑火锅海鲜酒家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8,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150,000元。
二名与讼人分别为彩龙船酒家有限公司及C & C Luxury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三十四名及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而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79,922.79元及70,756.08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十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2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志成经营新基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22,136.7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一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则为169元。
完
2010年10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