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载紧急伤病者往医院安排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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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表示,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救护车会把所有紧急伤病者接载往最就近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指定医院急症室/诊疗所接受治理。
上述安排下,伤病者如要求往指定的私家医院,将不会被接纳。修订安排获私家医院联会的支持。
以下为例外的情况:
* 紧急伤病者能出示由医管局医院或私家医院签发的有效证明书,证明伤病者需要在指定医院接受诊治,此外,其急需处理的病况必须与证明书所述病情有关,而伤病者情况必须稳定,能够应付按其要求所需的较长车程;及
* 紧急伤病者在香港境外患病或受伤,而有关当局已於其入境前安排抵港后载送往特定的医管局医院接受诊治。
就以上第一种情况,伤病者或其家长或监护人/亲属(如伤病者未满十八岁)须签署申请表格FS319,就提出有关要求承担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上述措施於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并有三个月宽限期。期间伤病者如要求前往指定私家医院,而非最就近医管局医院,却未能提交有效证明书,其要求可被考虑接纳。
消防处发言人表示,经过一段宽限期,市民应有充足时间了解修订安排。
发言人强调,宽限期届满时,消防处将严格执行有关安排。
完
2010年10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3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