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动议辩论「改善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今天十分多谢多位议员共同商议香港社会非常关心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和八达通事件的问题。随香港社会及资讯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确实有需要检讨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私隐条例》。
增加刑事罚则
------
就此方面,我们日前提出一套建议,认为是需要提升刑事检控方面的刑罚。这是包括不同方面,首先,如果有企业或单位重复违反保障个人资料的原则,我们建议提高罚则。另外,如果有企业或单位屡次违反私隐专员向他们发出的执行通知,亦要提高罚则。前者是要将罚则提高至第五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两年;后者要将罚则提高至第六级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此外,我们亦有一些新建议,例如关乎直接促销的行为,如果企业或相关单位不按照客户、市民的授权来办事,有关的惩处最高为500,000元的罚款和监禁三年。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政府方面是非常积极地去处理有关事情。
直接促销
----
有关直接促销方面,我们已向各位介绍,政府认为今后企业和不同的单位如果需要向市民索取资料时,有一些基本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并需要向市民作出清楚的解释──我称之为「明码实价」──到底机构在取得这些资料后是准备怎样用?是用作直销、转移予其他公司或是售卖予其他单位?这些在市民填写的申请表格上的声明字体必须明确、够大,条款要清晰,让市民一看便可以明白在签署表格时,是授权机构可以怎样做。
在过去的两、三天,不论是传媒或党派代表都查问,如何才算是清楚表达呢?其实有一个十分好的例子是可以向各位议员一提的。在过去多年,我们都有共同商讨如何去做禁烟、鼓励大家不要吸烟的工作。在香烟的包装上,有一句十分清楚的警告──「吸烟危害健康」──字体是明确、信息是清晰的。我相信现时在讨论如何修订《私隐条例》或有关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指引,我们是可以共同商议一套原则、指引、共识,以让企业和相关人士今后可以依从。
就直接促销方面,李华明议员和其他议员都有谈及到底应该用「拒绝机制」(即opt out),抑或是「接受机制」(即opt in)来作以后的规管工作?我们其实在过去几年亦有在议会内外进行相关讨论。在订立《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时,大家亦有聆听多方面的意见,当时最终是决定用「拒绝机制」(即opt out)的方式。当时亦有不同界别的代表向议会表示,「拒绝机制」是比较实用,但在我们现时修订《私隐条例》时,新订的条款是应该用「拒绝机制」或「接受机制」?应该用opt out或opt in?局方是持开放态度的。我们先听取大家的意见,反正现时的立法建议是会由现时至年底进行进一步的公众谘询。我们在明年才会提出条例草案,大家可以在谘询期内继续就opt in或opt out、即「拒绝机制」或「接受机制」提出意见的。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
黄定光议员就《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提出建议,现时,以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活动在相关情况下,是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管。
就人对人促销电话而言,政府当局较早前曾就此进行公众及业界意见调查,随后与有关业界商讨,推动业界自律。
电讯管理局经谘询业界后,制订了一份人对人促销电话基准实务守则,让业界按本身业务的特性,制订相适应人对人促销电话实务守则,鼓励业内服务提供者采纳遵从,避免对公众造成滋扰。
在四个较多采用人对人电话促销的行业中,即包括金融业、保险业、电讯业及电话中心,对采纳实务守则的反应正面。其中香港直销市场推广商会和香港客户中心协会等商会,以及数间电讯公司已采纳并在其网页刊登相关的业务守则。另一方面,通讯业商会及金融业、保险业的有关商会亦正草拟相关的业务守则,期望可於今年年底前实施。我们预计会有更多商会及公司陆续参与自律计划。
事实上,电讯管理局制订的实务守则已经包括要求从业员在打出人对人促销电话时,需要表明身分,来电号码亦需要作出显示。实务守则亦要求业界制订内部拒收电话的名单,供市民登记拒收促销的来电。
根据上述四个打出最多人对人促销电话的业界组织提供的数据,相关的政策局估计,受雇於人对人电话促销行业的本地雇员人数超过两万人。考虑到业界正加强自我规管,滋扰的情况有望改善。当局会继续密切监察情况,我们亦需要小心考虑任何进一步限制可能对这个行业的影响,以免令从业员失业。
私隐专员不能就八达通售卖个人资料发出执行通知
----------------------
不少议员和传媒机构在过去数天特别留意到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有议员关注私隐专员认为八达通违反《私隐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但私隐专员并没有发出执行通知。根据《私隐条例》第50条,如资料使用者已停止有关行为,而私隐专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有重复违规的迹象,私隐专员便不能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
在八达通的个案中,有关公司已向私隐专员提交承诺书,加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避免违反行为再次发生。因此,防止违反行为再发生的目的已经达致。
但是,为了提升《私隐条例》在保障个人资料和私隐方面的成效,我们建议修订《私隐条例》第50(1)条,让私隐专员如认为有关资料使用者:(a)正在违反条例规定;或(b)已违反条例规定,不论违反行为是否相当可能持续或重复发生,私隐专员可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总括而言,在修订《私隐条例》后,私隐专员发出执行通知的规限是会比现时少,他可以按个案的需要和情况判断是否发出执行通知。
王国兴议员提及执法部门到底有否全面彻查所有涉及转移、出售客户个人资料等情况,他早两天亦在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问。虽然他支持局方现在提出修订《私隐条例》,但在我们仍未修例的这段日子会怎么办?我向大家解释,虽然我们现在沿用现有的条例,但私隐专员已向直销和相关行业发出新的指引,该指引现已生效。如有任何企业或单位不按指引办事,倘有投诉个案,一经调查,就会更为严谨地作出判断。金管局亦已在今年八月和九月间要求银行就私隐专员就八达通事件中期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不要使用「捆绑式」的同意书──作出检讨和跟进,及按照公署发出的新指引来办事,清楚要求不要使用「捆绑式」的同意书。金管局亦要求所有银行积极跟进和检讨,并要采纳相关的措施。
公署的资源
-----
接谈谈公署的资源问题,谭伟豪议员、刘慧卿议员及其他议员都有提及这方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二○○七年七月起接管人权事务,自二○○七/○八年度至今,已按部就班地大幅提升公署所可以拥有和动用的资源。公署在二○○七/○八年度的拨款是三千六百二十万元,至二○一○/一一年度已递增至四千八百六十万元。在二○一○/一一年度,我们亦特别向公署提供四百五十七万元,开设五个新职位。同时,我们亦安排让公署可积累的储备金上限,由以往的五百万元提升至年度财政预算的百分之二十。所以,按照最新的财政年度,公署可积累的储备金是可以超过九百万元的。
人手方面的情况,并非如刘慧卿议员所理解的一样。公署共有六十八名员工。在执法方面,包括执行部审查部共有二十八名员工,这比刘慧卿议员所理解的二十三名为多。
大家亦关心公署在执法方面的限制,例如进行跟进调查时,个别个案是要在四十五天内决定跟进或不跟进。我们在新建议的修订中会移除这些限制。至於必须在六个月内转介至法庭的个案,我们建议把有关时限放宽至两年。
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
涂谨申议员和黄定光议员提议当局应立即实施《私隐条例》第33条有关转移个人资料至海外的规定。
主席,尽管《私隐条例》第33条尚未实施,现时个人资料的使用、包括转移,都受《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管。除非个人资料转移的目的与原来收集有关资料的目的相同或直接有关,否则资料使用者如并无有关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够把该等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而且把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地方的资料使用者如可控制有关资料的持有、处理或使用,亦须遵守《私隐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以,即使资料已转移至外地,资料使用者在处理个人资料时亦要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此外,若资料使用者把个人资料转移至外地获其授权的人士从事任何作为,例如资料处理,根据《私隐条例》第65(2)条,获授权人士的作为亦视为资料使用者作出。换言之,亦受《私隐条例》规管。
我们会就《私隐条例》第33条的实施与私隐专员订定未来路向。然而,这条例的实施对多个行业的跨境资料转移活动会有重大影响,特别是银行业及电讯业等。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包括需谘询有关方面,以评估社会是否已就该条文的实施作好准备、相关的国际发展、是否需要制订指引以便遵守,以及私隐专员何时可在宪报公布哪些地方有与香港《私隐条例》大体上相若的法例等。
就八达通事件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
涂谨申议员特别提到应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以跟进现时情况。政府一直密切注视有关事件,就八达通事件而言,私隐专员和金融管理专员已分别按《私隐条例》及《银行业条例》就事件进行调查及跟进工作。独立审计师已於十月十八日向金融管理专员呈交中期报告,而私隐专员也於同日发表调查报告,指出八达通控股有限公司(八达通控股)违反《私隐条例》的三条保障资料原则。
八达通控股已全盘接受私隐专员的调查报告中的相关建议,也承诺日后在收集个人资料作市场推广用途时,必会严守《私隐条例》下的规定,亦按照私隐专员在调查报告内列明的具体指引收集个人资料。此外,八达通控股亦承诺会按照私隐专员的相关指示,在第三者见证下,彻底销毁存於该公司及其市场推广合作伙伴不符规定的个人资料。
八达通控股董事会已於昨日(十月十九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因应私隐专员的调查报告、金融管理专员的报告,以及八达通控股成立的特别委员会所提交,有关检讨辖下公司的个人资料私隐及使用政策与措施的报告,作出回应。
基於上述的发展,八达通将其客户的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作市场推广用途一事,已经有彻底的调查及交代。因此,我们不认同涂谨申议员建议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去调查八达通事件,社会各有关方面今后亦应将时间及精力集中於跟进有关报告的建议,以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
八达通公营化
------
主席,王国兴议员提到参考外地经验及香港机场管理局的运作模式,以研究把智能卡「八达通」公营化。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二○○○年四月将多用途八达通卡的发行机构,即八达通卡有限公司(八达通卡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认可为接受存款公司,并一直按此基础监管该机构。金管局对八达通卡公司采取的主要监管目标,是确保八达通卡持卡人的款项的安全。除《银行业条例》的监管规定外,八达通卡公司亦自二○○五年八月起自愿遵守《多用途储值卡营运实务守则》(《守则》),以确保其运作安全及有效率。《守则》得到金管局的认可。
我们认为现阶段没有需要改变八达通卡公司的营运和拥有权。事实上,我们认为不应将私营公司公营化与保障个人私隐混为一谈,把企业公营化并非保障个人私隐的有效或唯一途径。我们应该透过完善有关法例及指引,以达致为个人私隐提供更全面、清晰及妥善的保障。就此,我们已提出多项有关《私隐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加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
主席,我在作总结前先简单回应几个重点。王国兴议员认为我们已经有阶段性的进展,我亦相信这个进展在议会、党派、议员及政府部门方面在过去数月都有各自努力。
第二,王国兴议员对几位主要官员作出比较严重的批评。我想在这里讲一句,就是按我在夏天看到的,我们的局长为这事尽了不少努力,不论是政府、港铁或八达通公司方面,今天的回应是反映了各个政策局同事的努力。
涂谨申议员认为八达通公司好像是准备挑战私隐专员的裁决,但我留意到八达通公司较早前已表明他们并不准备就私隐专员的裁决申请司法覆核。
陈健波议员和梁耀忠议员亦特别提到在直销行业内其实有很多员工,他们是依靠这个行业继续可以存在及发展来保住他们的职位。我相信代表工会的议员,包括王国兴议员和他的同事都体会到这方面的重要性。在政府方面,我们非常认同──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私隐的保障,故此对企业的规管是要提升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亦要保持这类的工种和职位,让相关行业的雇员可继续就业。我认为这两个目标并不一定有矛盾的,只要在政府和议会方面共同努力,是可以定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新法例。
汤家骅议员有一个观点,认为现时这条条例是没有效用的,但我可以告诉汤家骅议员和各位议员,其实我们现时希望定出一套新安排,以提升刑事检控方面的阻吓力和规管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民事方面亦透过私隐专员公署向市民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他们的私隐受到侵犯,私隐专员公署可以给予法律援助,让他们到法庭申请补偿的。所以,不论刑事、民事,我们都很实地定出一个新的安排。
梁美芬议员和叶国谦议员特别提及,到底私隐专员除了进行调查外,是否应有刑事检控的权力呢?主席,在《私隐条例》下──不论是现有的法例,或是将来经过修订的法例──我们都希望赋予私隐专员足够的权力去跟进所有这类的个案。但如果牵涉刑事检控,进一步的调查就要由警方进行;如果真的要提上法庭的话,就要由律政司来作出决定。因为根据《基本法》,律政司是要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有刑事检控的决定。这项法例及刑事罪行与普通的定额罚款的安排并不相同,每个个案都有它的特质,有些是比较严重,有些是可以在庭外调解就可以解决的。所以我们认为应该要维持现有的做法,刑事检控方面的工作留给警方和律政司,但在执行条例方面则由私隐专员公署和私隐专员来处理,避免权力集於一身。
总括来说,主席,从今次的八达通事件,我认为可以看到几个重点。第一,企业当然要遵守香港的法例,特别是关乎商业运作的法例。但如果是拥有数以百万计香港市民的资料的公司,特别是牵涉公共交通的运作,市民对它们有更高的期望,是很自然的,亦是相当合理的。因此相关的企业不单要守法,亦需要有高的操守,要律己以严。所以对於八达通公司事件和检讨《私隐条例》,我们是以非常积极和严谨的态度来处理。
另一方面,在往后的日子,我们在处理《私隐条例》的检讨和修订时,当然要顾及工会、员工、业界的权益。我们亦一定要留有空间予直接促销这行业,让香港新一代的毕业生,不论只是读完中学或专上学院的,都有机会可以投身这行业。
香港是个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我们有赖资讯可以自由流通才可以继续发展。要继续发展这些范畴,我们需要照顾的不单是企业,更是香港三百多万的劳动人口、七百多万市民的利益、权益,及他们对香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盼望。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