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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视光师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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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法例规定,只有已注册及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视光师和根据《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359章,附属法例F)获得豁免的人士(合资格人士),才可从事视光师专业工作。但有业界人士反映,现时市面上仍有不少非合资格人士,为顾客验配眼镜或隐形眼镜,对市民的眼睛健康造成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过去五年非合资格人士从事视光师专业工作而被检控的个案数字;若有,详情(包括判罚)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有否检讨现时的罚则是否过轻,并不足以打击上述的违法行为;当局会否考虑加重罚则或严惩聘用非合资格人士从事视光师专业工作的雇主,以加强阻吓作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现时当局有何其他方法打击上述的违法行为;会否实施额外措施,以防止该等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於有业界人士指出,现时市民分辨视光师是否合资格人士的知识贫乏,而有关的资讯亦不足,当局会否加强宣传教育,或采用其他方法协助市民容易辨识视光师是否合资格人士;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视光师注册制度是按香港法例第359章《辅助医疗业条例》(《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规例》),於一九九四年开始实施的。视光师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根据《条例》及《规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主要职能是为从事视光师专业的人士注册及就他们的专业操守作出规管。

  《条例》第21条订明,任何人士在香港从事五类辅助医疗专业,即视光师、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及物理治疗师,均须注册。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就触犯《条例》第21条,即未经注册而从事五类辅助医疗专业(包括视光师),而在法庭被检控的数字及定罪结果载列於附件一及二。

(二)及(三)《条例》第21条订明,任何人士在香港从事视光师专业须获委员会注册。任何人士如未获注册而从事视光师专业,或雇用非注册人士从事有关专业,均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当局现时并没有计划加重罚则。警方会在收到由委员会转介或市民提出怀疑非注册人士从事视光师业务的举报后作出调查。如发现违例情况,会依法作出检控。

(四)所有注册视光师均须按《条例》第18(1)条的规定,在他从事视光师专业的处所内的显眼处,保持展示其注册证明书,或根据《条例》第14(3)条发出的证明书的核证副本,以便蒥民辨识。

  此外,为方便市民,委员会已将注册视光师名单刊载於委员会网页(www.smp-council.org.hk/op/chinese/index_reg.htm)。市民亦可致电委员会秘书处(电话:2527 8363)查询,或亲身前往徖生署辖下的中央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7楼),查阅视光师注册名册。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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