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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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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决议案通过《2010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4号)规例》及《2010年毒药表(修订)(第4号)规例》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载列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因应三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入以下三种物质,它们分别是:

(a)达泊西汀;其盐类;
(b)廈达特罗;其盐类;其酯类;它们的盐类;及
(c)普乐沙福;其盐类。

  含有以上物质的药剂制品及制剂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十月二十二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的法定机构,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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