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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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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六月二十四日,立法会通过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出的议案,规定二○一二年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的人数,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四个界别每个增加一百个议席。行政机关除了建议将第四界别(即政界)新增的一百个议席中的七十五席拨予民选区议员外,并未说明如何分配其他界别的新增议席。很多市民认为地产商在选委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力过大,应在本地立法时稀释他们在这方面的比重。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地产商在选委会内影响力是否过大;若有,详情为何;当初有这个设计的原因;以及会否在本地立法时作出调校;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会否尽量扩大选委会的民主成分,让更多市民参与;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刘议员的提问,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基本法》的附件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委会)选出。按照均衡参与的原则,选委会内共有四个界别,分别是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现行的选委会中的四个界别均有广泛代表性,让社会上不同阶层及界别的代表参与行政长官的选举。

(二)香港在政制发展方面已迈出重要一步。今年六月,立法会通过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其后,行政长官签署两项草案的同意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於今年八月对两项修正案分别予以批准及备案。根据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选委会的代表性及民主成分会进一步提高,选委会人数会由现时的八百人增至一千二百人,每个界别增加一百个议席。同时,於第四界别中,特区政府建议把新增一百个议席的四分之三(即七十五席)分配予民选区议员,加上原来的四十二个议席,区议会将共有一百一十七个议席,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我们希望透过由超过三百四十万名选民选出的民选区议员来增强市民在选委会的参与及加强选委会的代表性,以提升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成分。特区政府现正处理两个选举办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我们准备在十月底前提出有关建议并谘询立法会,期望条例草案可在数月内获得通过。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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