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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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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1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十月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3,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张志强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4名高级人员及7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554,000元。

  卓图发展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林奕豪,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一○年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3项控罪,首8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其余15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76,000元。

  卓图发展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一○年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3项控罪,首8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其余15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76,000元。

  思研网络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黄家驹,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十二月及二○○九年二月至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8控罪,首6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第8至12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7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55,000元。

  思研网络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十二月及二○○九年二月至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8控罪,首6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第8至12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7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55,000元。

  罗永强经营城市印务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一月及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0,000元。

  佳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海洋出版社的高级人员李文昌,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b)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1项控罪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

  李文昌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9项控罪,首7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其余2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4,000元。

  佳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海洋出版社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1项控罪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

  佳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海洋出版社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9项控罪,首7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其余2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4,000元。

  一网搞尽制作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刘家棠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罚款6,000元。

  一网搞尽制作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刘家棠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52,000元。

  一网搞尽制作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1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罚款6,000元。

  一网搞尽制作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52,000元。

  信诚保安管理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2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2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6,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信诚保安管理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2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2项控罪,其中4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8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44,000元。

  东方公务航空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1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罚款6,000元。

  东方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首2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2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14,000元。



2010年10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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