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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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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三日)公布,经检讨后,决定由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生效日)起就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作以下修订:

(一)将根据计划申请来港的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元增至1,000万元;及

(二)房地产暂停列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此外,由生效日起,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发牌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获准担任本计划下的金融中介机构。

  政府发言人说:「修订计划的目的,是确保计划与时并进及继续为香港带来最佳的整体利益。在检讨过程中,政府已参考海外相类计划、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公众和立法会议员的意见。」

  「相对海外同类计划,经修订后的计划仍然具有竞争力。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将每三年检讨一次。暂停将房地产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安排,也会在下次定期检讨,或若有需要於更早的时间,作出考虑。」

  「修订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和暂停将房地产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并不影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於生效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或处理中的个案。」

  根据现行的计划规则,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或在获批予「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所需的投资。过去数据显示,获批的投资者中约11%在递交申请之前,已经作出所需投资。

  考虑到上述情况,作为过渡性安排,如新递交的申请所涉不少於650万元的投资(包括房地产)於生效日前六个月内完成,而有关申请人亦符合其他资格,则有关申请可获批准。修订生效前的计划规则适用於这些申请。至於任何於生效日或以后完成交易的房地产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将不被接纳为新递交申请的获许投资资产。

  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修订的详情,可浏览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查询热线2824 6111。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於二○○三年十月推出,旨在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自计划推出以来,约有8,200名申请人及15,500名受养人获准来港定居,并为本港带来近580亿港元投资。



2010年10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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