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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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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十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林国梁於二○一○年二月八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三名高级人员及五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348,000元。

  凯辉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林顺花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误导性的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有关入息」。被告承认十八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1,800元,合共罚款32,400元。

  新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误导性的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有关入息」。被告承认十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30,000元。

  新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九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五项控罪,首四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其余十一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41,000元。

  通用物流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樊佩欣,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十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十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60,000元。

  通用物流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十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十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60,000元。

  绿色时代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廖小平,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首六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3,000元。

  绿色时代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首六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3,000元。

  锦伟有限公司经营大不同皮鞋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4,000元。

  徐惠珍经营海怡普通话教育中心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10,000元。

  徐惠珍经营海怡普通话教育中心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45,000元。



2010年10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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