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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就陈淑庄议员就废除《2010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提出的拟议决议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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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今天(十月十一日)裁定陈淑庄议员提出的拟议决议案根据《议事规则》合乎规程,可在星期三(十月十三日)的2010至2011立法年度的首次立法会会议上,於行政长官宣读施政报告后动议。该项拟议决议案旨在废除《2010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修订令》)。

  曾钰成表示,在他根据《议事规则》就该拟议决议案是否合乎规程作出考虑时,曾邀请政府当局就该拟议决议案给予意见,并请陈淑庄就政府当局的意见作出回应,以及征询了立法机关法律顾问以及资深大律师戴启思的法律意见。

  曾钰成在其书面裁决中指出,立法会具有审议附属法例的宪制责任,并因此有权在适当时作出修改或废除。任何条例中赋权订立附属法例的法定条文,在欠缺清晰措辞或明确立法意图的情况下,不应诠释为立法会已放弃其对行使该权力的控制权。若立法会对转授权力下的立法过程作出干预的权力受到限制,而这些限制肫越《基本法》所容许的范围,自然会引起议员的警惕。

  曾钰成表示,他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是在通过第208章(《郊野公园条例》)特别是第14条时,立法机关有否同意放弃其对行政长官根据第14条订立命令的控制权。他亦比较了《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中处理有关在宪报公告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呈交,并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的图则的相关条文。

    曾钰成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之间,明显有不同之处。有别於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131章第9(2)条所核准的图则,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任何未定案地图时,有关郊野公园的指定的法定程序仍未完成。郊野公园的指定的法定程序的最后步骤,是由行政长官根据第208章第14条作出一项指定令。该项指定是以命令的形式在宪报刊登,而根据第1章第34(2)条,须受立法会审议。

    曾钰成补充,行政长官在根据第14条履行其责任时应有的权力,包括决定何时作出有关指定的命令和该项命令应在何时生效,以及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在立法会提出议案废除他已作出的该项命令。此外,藉立法会根据第1章第34(2)条行使其修订权而废除《修订令》,不会有违"须"一字所示明行政长官须履行的职责。他不被说服第208章第14条否定了行政长官动议废除议案的权力。

    对於政府当局指出,废除《修订令》会使先前作出有关指定的法定程序成为白费。曾钰成指,立法会法律顾问给他的意见是,如《修订令》被立法会废除,《修订令》将视作犹如不曾作出一样,而行政长官可根据第208章第14条作出另一项命令。

    另外,他亦信纳废除一项根据第14条作出的命令,不会导致出现违反第208章规定的情况或产生不合理的后果。如政府当局未能说服立法会不行使其废除行政长官根据第14条为指定郊野公园而作出的命令的权力,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考虑立法会的意见后根据第208章第15(1)条将已予批准的地图交予总监。

    基於上述的理由,曾钰成信纳无论第208章第14条或第208章按整体理解,均没有表明或确实显示任何相反意图,致使立法会根据第1章第34条修订(及因而废除)附属法例的权力并不适用。他裁定陈淑庄提出的拟议决议案根据《议事规则》合乎规程,可在本周三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



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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