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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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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十月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24,000元。

  两名被告赖泓希及李剑文分别罚款18,000元及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赖泓希分别於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及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三间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离开香港。被告承认三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6,000元,合共罚款18,000元。

  另外一名被告李剑文於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三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91,000元。

  美国惠宝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陈逸财,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三年七月至二○○五年四月及二○○五年十月至二○○六年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十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90,000元。

  刘钦城经营宇宙旅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十一项控罪,首八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其余十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68,000元。

  何细经营嘉聪建筑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十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大宁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大宁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五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553,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五名雇主颁布判令,五名与讼人,分别为意迈豪有限公司、汇龙峰柯式印刷厂、保诚国际有限公司、Click Marketing Consultancy Limited及振雄(物流)贮运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二十八名、十三名、七名、七名及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262,820.3元、111,782.63元、64,311.76元、63,830.62元及50,391.39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每名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930元。



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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