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中成药必须注册条文生效日期刊宪
***************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已订立实施有关销售、进口及管有的中成药必须注册,以及加上标签及说明书的罪行条文生效日期公告。

  宪报今日(十月八日)刊登的公告,建议中成药必须注册的条文于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实施,而有关中成药标签及说明书要求的条文,则于二○一一年十二一日实施。

  公告是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1(2)条、《中医药(费用)规例》(第549章附属法例E)第1条,及《中药规例》(第549章附属法例F)第1条订立。

  立法会于一九九九年七月通过《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就规管中医在本港执业、中药的使用、销售和制造,提供法律框架。政府当局于一九九九年九月根据该条例成立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规管措施。

  该条例之下有关中药商领牌及中药进出口管制的罪行及法律条文,已于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全面实施。

  条例第119条订明的其中一项规定,是所有中成药必须经管委会辖下的中药组注册,方可在本港进口、制造和销售。中成药如果要获得注册,必须在药物的安全、品质及成效方面符合中药组的要求。

  为了尽量减低对中药业界的影响,条例为任何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时在香港制造、销售或为销售而供应的中成药,提供过渡性注册安排。制造商、进口商或外地制造商的本地代理/代表可于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为该等中成药提出申请过渡性注册。经中药组审批后,如果符合过渡性注册申请资格,便获发「确认中成药过渡性注册通知书」。

  截至二○一○年九月,中药组共收到约16,710宗中成药注册申请,包括14,100宗同时申请过渡性注册。中药组现已完成审核所有过渡性注册的申请,并已发出9,150份「确认中成药过渡性注册通知书」,以及为2,120份非过渡性注册申请,发出「确认中成药注册(非过渡性)申请通知书」。

  条例第119条的建议实施日期为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届时销售、进口或管有未经注册的中成药即属违法。第143及144条的建议实施日期则为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好让业界有充裕时间准备遵从中成药标签及说明书的要求。

  中成药必须注册的制度是中药规管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其他的相关措施包括规管中成药制造商、设立产品回收机制、实施入口管制、进行市面监控,以及其他相关法例以加强对中成药的监管。

  生效日期公告定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提交立法会。



2010年10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