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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局长会见传媒答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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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十月六日)出席立法会《2010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小组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中文部分):

环境局局长:今次将军澳区堆填区的扩展,我以往也讲过,是一个困难的措施和决定。未必每一个人都欢迎,但这是在香港的废物处理里有一个必要性在这里。跟以往我们扩展堆填区有分别的是,一般情况之下,可能我们以往要做的工夫就是要去谘询立法会意见,然后去取得拨款申请等等,要经过财委会。但今次将军澳堆填区的过程之中有一个额外的关卡,就是因为在扩展中要涉及郊野公园的划界要剔出,因此在这时候要透过法案的修订将郊野公园的图修改,亦因为这个讨论而衍生出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即在郊野公园的划界里其实政府当局可以有的权力是有一个限制。因为在经过几年的处理当中,我们在修订的划界里经过不同委员会的讨论,和接受市民的意见之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一个决定,而该决定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方面,立法会和我们互相之间有一个分工,该分工是立法会在审议时提出一些意见,但现时立法会提出要将这一部分,这个图完全废除,这就衍生出一个法律问题:究竟行政长官自己或政府当局在这个过程到这阶段时能否采取这个步骤?这里有一个困难。这个法律问题是要处理的,这个法律问题可能是限於这条条例,也会否衍生出其他影响我们必须要处理,亦因为这样在今日的会议里我们要和双方的法律顾问提出。在今早的时候立法会法律顾问提出他们的意见,我们会将这个意见带回去研究。

  但整个堆填区的扩展我们仍然要继续进行,我们仍然要和立法会一起去承担这个工作。因为到扩展的时候,财政上的承担或日后整个策略的讨论,其实我们要一起继续去做。所以这方面来说我们会一如以往,希望可以尽量回应到市民对这个堆填区扩展的问题,亦希望借此机会和市民大众一起讨论将来整套废物处理策略应如何做,这项工作我们会继续,亦要倚赖我们和立法会一起去工作,所以我们会继续这个方向。

记者:对於说会和立法会对簿公堂,你对此有何看法?是不是就算是即使要打官司,这条法例亦要继续行,不会作出任何修订?

环境局局长:我想这一个扩展计划和其他扩展堆填区(有)分别的地方,是因为它涉及郊野公园的范围,而郊野公园范围的划图本身有一个法律程序。一般情况来说,其实只是将图交给立法会做一个「先订立后审议」的过程,但今次立法会提出要将这一部分废除时涉及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这个法律上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法处理,亦要透过双方审视法律的条文和诠释作解决。在这部分我会看双方的法律意见是怎样。

记者:即难免对簿公堂,你这样讲法?

环境局局长:在这里我现在没有可能看到做法是怎样。但基本上如果有两个不同的法律诠释时,双方就有责任去处理。在今早我们见到立法会的法律意见,我们亦要时间去研究。

记者:延期怎样处理?

环境局局长:其实现时的讨论是很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因为郊野公园的条例里面要更改图的审议经过行会后,是用一个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即是我们将它交给立法会,同时将图放在土地注册处。这个过程里面亦有一些日数限制,立法会可以提出二十八日,或者延期再加多二十一日就到期,这是一个法律上的限制。但在这个空间、法例之内,如果有不同意见或争议,政府一向的做法是尽量去讨论、解释和争取议员同意。因为这个部分是整个堆填区扩展计划的第一步,我们其实还是要依赖和立法会去求同存异,去回应市民很多不同的要求,将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最终做到扩展。但如果在过程之中有法律问题要解决的话,我们必须要处理,亦要尊重法律本身的情况,但其他的工作必须要继续。我亦听到有议员提到这个问题若要共同解决时,这是一个好机会让公众明白在废物处理上,有时是举步维艰。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是没有捷径,无论政府、议会和市民大众都必须解决。如果提出合理的要求,可以看到这几年来或即使是最近这几个星期,有任何新提出的意见,若可以做得到的话政府必然会去做。

记者:那还适合下星期三讨论吗?因最后的决定权在主席手上,主席有权可以将这个议程放在下星期三。

环境局局长:我留意到小组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动议,如果这个动议是得到主席批准,会在下星期三处理。

记者:若立法会下星期三成功废除这个指令,政府是否会「企硬」,即是认为这个废除是没有法律限制效力,继续闯关?

环境局局长:我想这涉及法律和政策上的问题,现在既然有一个不同的法律意见提出来,我想要容许我们有一些时间去研究。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0年10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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