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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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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十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0,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赵大伟於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而另一被告李永业先后两次於二○○九年七月七日及二○○九年九月十七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其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

  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被告赵大伟罚款6,000元,而另一被告李永业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4,000元。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54,000元。

  置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林少裕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首六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7,000元。

  置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首六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7,000元。



2010年10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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