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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办公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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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关行政会议成员刘皇发利益申报事宜,行政长官办公室今日(九月三十日)发表以下声明:

  为确保行政会议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的意见客观持平,各成员有必要就行政会议所讨论的事项申报利益。行政会议成员须填写《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登记》)表格,作出申报。

  据资料显示,刘皇发议员在《登记》内「持有公司」一栏中,列明他持有「嘉忠投资有限公司」作投资用途。不过,他没有同时在「土地及物业」一项,填报该公司在今年二月购入元朗Yoho MidTown的十六个楼花单位,以及今年四月购入的三个「加州花园」物业。他亦没有按规定在购买后的十四天内通知行政会议秘书处。

  在这点上,《登记》中「土地及物业」一栏虽然要求议员登记以公司名义拥有的土地或物业,但《登记》并没有明文指出,即使议员持有相关公司股份的事实已于「持有公司」一栏登记,不论持股量多少,仍须在「土地及物业」一栏登记该公司所持有的土地及物业。

  行政长官曾荫权在审视上述情况之后,认为从谨慎从严的原则而言,刘皇发议员应该就上述的物业交易通知行政会议秘书,作出利益变更的申报,不过行政长官亦同意《登记》可以有进一步清晰化的空间,而刘皇发议员并没有蓄意隐瞒或违反有关指引。事实上,刘皇发议员持有购买上述物业公司的股份已在《登记》中清楚列明,而在行政会议讨论土地及房屋议题时,刘皇发议员均有在会议上申报他持有投资公司从事土地及房屋买卖活动的利益,故此行政长官不认为他有利用行政会议的资料图利。另一方面,行政长官得悉刘皇发议员已就他遗漏申报利益一事,向公众致歉。

  曾荫权表示:「事后看来,刘议员在申报利益上应该更加谨慎。若有疑问,可向行政会议秘书处查询。同时,我已经指示行政会议秘书处把《登记》内『土地及物业』一项的条文写得更清晰,协助议员明确申报利益,以保障公众利益。」

  目前,《登记》要求议员申报:

  「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包括用作自住者。以成员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义拥有的土地或物业,但实际由成员所有;或有关土地或物业虽非成员所有,但成员在其有实际利益(例如租金收入)者,均须申报。但无须提供土地或物业的详细地址。」

  行政会议秘书处建议在《登记》加入以下说明:

  「如土地或物业透过公司持有,凡议员持有该公司的控制权或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即须申报。」



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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