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i Fung No.2」船东接受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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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Kai Fung No.2」的船东今日下午(九月二十七日)在海事处接受问话,问话的目的是让海事处处长取得更多资料,以考虑船东要求,决定是否撤销海事处处长於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出的指示。有关指示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香港法例第548章)第64(1)(a)条发出,拒绝允许「Kai Fung No.2」离开香港水域。
「Kai Fung No.2」是根据《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香港法例第548D章)领有第III类别船只牌照。按规例第5(2)及5(3)条规定,第III类别船只不得载客,并须纯粹用作捕鱼及有关用途。海事处发出有关指示时,有理由相信该船的使用将违反有关规定。
问话完成后,海事处发言人表示,海事处处长於去年五月一日曾向「Kai Fung No.2」发出类似指示。该船的船东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其后获判败诉,船东未有提出上诉。
完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24分



